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家標準與進口產品,以及進口產品 國標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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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應該符合什么標準?
1.進口食品首先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具體規定為:
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2.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例如糕點,應該GB7099糕點衛生標準以及添加劑標準、污染物標準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第一百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安全法》由中國農業大學于華江教授任主編,華中農業大學劉旭霞教授任副主編,中國農業大學王小龍副教授、周超老師、楊成及華中農業大學歐陽鄧亞、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劉會麗律師參加編寫。
全書共分九章,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標準法律制度、食品生產經營法律制度、食品檢驗基本法律制度、食品進出口法律制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及外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等進行了闡釋和論述。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哪個標準
凡是屬于進口食品等相關的產品必須適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進口食品指的是非本國品牌的食品,消費者可以通過外包裝上有沒有標明“原產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許多人將消費的眼光投入進品食品,以為只有國際品牌的食品才是安全的,其實這是一種理性的消費信任。
1、進口食品,以及進口食品添加劑都必須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對于進口食品的出入都必須經過國家出入境檢疫部門監督管理,并且要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檢驗,同時要附上合格的證明材料。
3、出入境檢疫機構一直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對進品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并將檢驗出來的結果進行公開。
4、進品商對于出口商品的審核制度需要進行重點審核內容,對于審核不合格的商品不可以進口。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有損害,進口商必須對進口立刻停止。
5、出入境檢驗部門要對進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的生產廠家進行信用管理,建立起信用記錄,并對外公布。對于有不記錄的食品生產廠家要加強進出口食品方面的檢驗。
隨著國家經濟快速增長,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追求起了高質量的生活,其實是各種進口食品成為人們爭相購買的物品。也因此促使更多的進口食品進入我國,國家對于進口食品的檢驗非常嚴格,因此大家在選購時選擇規模大的商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進口產品必須標注中國的國家標準(如有)嗎?,還是可直接標注生產國標準號,相關法規是什么?謝謝。
1、進口產品執行標準欄必須填寫生產國標準。
2、進口產品必須要有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和出口國第三方的檢測報告。
3、如進口產品生產國標準還嚴于我們的國標,則執行出口國標準即可。
4、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第七條規定實施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際標準,可以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進出口商品檢驗依照或者參照的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應當至少在實施之日6個月前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擴展資料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 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后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后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放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后,方可出運。
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后,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于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進出口商品檢驗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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