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作存疑不起訴的標準,以及存疑不起訴是否無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存疑不起訴算無罪嗎
- 2、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處理是怎么規定的
- 3、存疑不起訴的法條規定
- 4、存疑不起訴?
- 5、存疑不起訴有什么后果
- 6、存疑不起訴的司法解釋
存疑不起訴算無罪嗎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在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之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件,如果后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所以,存疑不起訴并不代表無罪。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處理是怎么規定的
1、在對存疑不起訴人宣布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應解除對其適用的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 證據 ,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 公訴 。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 2、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 犯罪構成 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img]存疑不起訴的法條規定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法律分析】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于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六十四、 將第一百四十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钡谒目钚薷臑椋骸皩τ诙窝a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的情形: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的區別在于,存疑起訴是因為證據不充足,不能夠起訴。而法定不起訴,則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絕對不會在對該案件進行起訴了。兩個不起訴,就差在一個絕對性上面,后者的絕對性不會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再繼續進行。
存疑不起訴有什么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存疑不起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類不起訴情形中的一種,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體現。其適用的對象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由于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案件會涉及到具體的刑法罪名,人們通常將這類案件稱之為“疑罪”。存疑不起訴,關鍵在于如何準確認識和把握疑罪。這是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的問題,也是現實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它關系到能否正確貫徹疑罪從無的訴訟原則,關系到辦案質量和司法公正。存疑不訴的后果在于檢察機關決定“存疑不起訴”,是因為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案件偵查終結作出終止或者終結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最終確認。存疑不起訴并不是絕對不起訴,如果在之后發現了新的證據,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的司法解釋
存疑不起訴,又稱 證據 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 公訴 。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司法實踐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關鍵 證人 短期內無法找到, 共同犯罪 案件其他 犯罪嫌疑人 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往往很難排除一些合理懷疑,而基于辦案期限,為保障人權,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但這并不是說犯罪嫌疑人客觀上沒有犯罪,一旦相關證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獲,案情就會顯得清清楚楚,此時如能證實原先被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將其交付審判,實有悖“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存疑不起訴原則,在 訴訟 案件中存在疑點或者犯罪事實不能明確認定的情況下,是可以不起訴的。當事人在遇到相關事項時,如果對存疑不起訴存在異議,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對存疑不起訴進行重新認定,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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