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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殺”寶馬男”案是否屬于正當防衛,律師之我見
1、必須同時具備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限度條件等標準方能成立。公安機關通過調查取證,查明了案件的關鍵事實,包括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等,證明了于海明的反擊之舉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2、適用無限防衛權,雖然寶馬車主拿刀砍人,在砍人的這個過程中,作為騎車人可以為保護自己而去反擊,所謂的以暴制暴。
3、已經判決了。龍哥被反殺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詳細經過:1.案件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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