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下崗補償標準這個問題,失業下崗的殘疾人的政策有哪些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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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補償形式: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顧名思義,只有單位涉及違法解除的時候才會支付違法解除賠償,否則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
計算解除補償的兩個要素: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計算方法如下:
經濟補償金(俗稱“N”)=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違法解除賠償金(俗稱“2N“)=經濟補償金×2這里提一句,所謂的“N+1“補償方法,“1“是指代通知金,單位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和違法解除的情況,沒有這個“+1”。
下面,我就詳細說明一下計算解除補償兩個要素的要點和標準。
一、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解除補償時所用的工資,指的是員工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如果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就統計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
這里的工資應該是稅前工資,包括員工在離職前12個月內從單位獲得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提成、獎金等,但股權/期權分紅、報銷款這些費用不能計算在內。
特殊情況1:當員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時候,計算補償金的工資就以社平工資3倍為準。
舉例說明:北京市2019年社平工資3倍是31777元,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5000元,這時候算補償金,就不能用35000元計算,而是要用31777元計算。特殊情況2:當員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以最低工資為準。
舉例說明: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資2200元,員工因事假、病假、待崗等原因,導致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只有1800元,這時候算補償金,就要用2200元計算,而不是1800元。說到這里,不免就要提到一個大家經常問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前12個月里休過病假或者事假,那么在統計工資的時候,是否需要把病假工資或者事假時間扣出去,畢竟這直接影響著自己的工資數額。
對于這個問題,曾在勞動部481號文中規定過,明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指的是員工正常提供勞動時的工資,也就是說,即便你離職前12個月有休病假或者是事假,甚至是待崗的,計算補償金的工資都是你的正常工資,而不是病假工資或是待崗工資。但是,481號文在2017年11月份已經廢止了,導致現在各地標準不太一樣:
北京:主流觀點傾向于不把病假工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從前12個月中剔除。上海:主流觀點傾向于從12個月中剔除病假工資等。浙江:有明文規定前12個月平均工資應為員工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不包括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期間。二、工作年限基本原則: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0.5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特殊情況:當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時候,不僅工資要以社平工資3倍計算,就連工作年限最多也只能按12個月計算。以北京為例,列舉幾種員工情況,歸納一下上面的算法,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失業下崗的殘疾人的政策有哪些
對殘疾人退體年齡段的人,真沒有多少人,國家不在乎幾個殘疾人退體吧,55歲到6O歲全國殘疾人算算有多少
下崗工人辦營業執照,國家有補助
現在在城市或者是在一些農村地區,或者是在單位下崗之后,現在在下崗,工人如果要做生意的話,要辦理一些營業執照或者是衛生許可證的話,國家這塊是用補助的因為下崗再就業,再創業的話,是每個地方大力推行的一些政策,這種補助主要是在資金上,還就是在條件上補助
下崗失業的人,可以享受國家哪些福利
下崗失業人員,由公司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請同意批準后,認定失業人員(參加工作並繳納社會保金一年以上者)可領取失業金,分別有半年,一年,二年,在領取失業金時一邊參加社保養老保繳費,一邊領取失業金,如果你領取失金期間,找到新單位可停業領取,繼續參加社保養老保繳費,待今后再失業時再申請領取失業金。
上海失業保險賠償標準
根據上海市人社局最新發布,上海市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從1770元調整到1815元;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從1936元/月提高到1984元/月;對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進行上調,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上調,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上調,有效期至2021年,調整后上海失業金的領取標準為:
1、領取失業金的時間為1-12個月的,每月可以領取1770元;
2、領取失業金的時間為13-14個月的,每月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也就是1416元;
3、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為第13-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也就是1133元。
此外,不同的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能夠領取失業金的時間也不一樣,累計繳費時間越長,能夠領取失業金的時間也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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