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立功,減輕處罰
在我國的刑法中,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訴之前,主動向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如果通緝對象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將會被視為立功表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處罰。具體而言,可以減輕一定的刑期、罰款等處罰。
二、自首不立功,處罰不變
如果通緝對象自首,但是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就不能視為立功表現,也就不會對處罰造成影響。通緝對象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自首后反悔,處罰加重
如果通緝對象自首后,后悔自己的行為,并試圖撤回自己的自首,那么將會面臨處罰加重的后果。因為自首本身已經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認罪態度,如果自首后又反悔,就會被認為是不誠實的表現,法律對此會給予更嚴厲的處罰。
總之,通緝再去自首的處罰取決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具體情況。如果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可以減輕處罰。如果自首后反悔,那么將會面臨處罰加重的后果。無論如何,自首都是一種積極的態度,可以為自己爭取一些法律減輕處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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