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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有哪些
量刑標準為:(1)有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有下列情形的會被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2)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刑法中對污染環境罪的規定是什么
一、 刑法 中對 污染環境罪 的規定是什么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相關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 【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 環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 【 環境監管失職罪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檢、最高法關于污染環境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1次會議、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 行政處罰 ,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辯網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第三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廣西刑事網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構成 妨害公務罪 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 數罪并罰 。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七條 行為人明知他人無 經營許可證 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 共同犯罪 論處。 律師 網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一條 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 司法鑒定 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 證據 使用。 第十二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綜上所述,國家提倡長治久安,所以對污染環境的行為作出相關的規定,嚴重的可能會觸及刑法,對于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污染環境的行為,輕則會被處罰金,嚴重的還會面臨時間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
環境污染犯罪的準確罪名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刑法當中對這個罪名設置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于"嚴重后果"的標準是什么,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本罪屬于過失犯,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后果本應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污染環境罪規定
隨著環境質量不斷變差,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環境問題,污染環境不僅僅是 行政處罰 或者罰款,而是一種 刑事犯罪 會予以 刑法 處置。那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污染環境罪 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定罪量刑又是怎么規范的?下面將帶來相關的介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污染環境罪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司法解釋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 罪名 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 環境污染 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構成 妨害公務罪 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 數罪并罰 。 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七條行為人明知他人無 經營許可證 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 共同犯罪 論處。 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 投放危險物質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一條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 司法鑒定 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 證據 使用。 第十二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經過對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污染環境罪 罪名介紹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出臺的司法解釋及規范,相信對于污染環境罪大家已經有了清楚的認識,其中在規定辦法中對于有毒物質等名詞予以了清晰的定義,對于造成嚴重污染后果、后果特別嚴重、從重處理等量刑的具體細則也有了清楚的規定。
[img]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和處罰
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7.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不到3噸危廢判刑嗎
不到3噸危廢不會判刑。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入刑。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中關于污染環境罪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關于危險廢物量刑標準和危險廢物判刑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