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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共犯司法解釋
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其進行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的行為人就是 濫用職權罪 共犯。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是《刑法》增設的新罪名。
最新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刑法第397條)(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司法解釋
1、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法律主觀: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法律分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造成惡劣影響的。
4、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5、法律分析: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判定為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進行處罰,根據嚴重情況不同,也可以判定為瀆職罪或者徇私罪。
6、國有公司 濫用職權罪 立案 標準,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1、瀆職犯罪案件(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二)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濫用職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目前法律暫無關于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解釋。
3、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4、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5、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版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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