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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求兩個一般刑事案例的案件
- 2、上游盜竊罪判2年,下游隱瞞掩飾犯罪怎么量刑案例
- 3、關于刑法基本原則按一些案例分析及答案
- 4、雇兇傷人應該如何量刑?
- 5、刑法案例(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 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心臟病發作猝死如何量刑
求兩個一般刑事案例的案件
案例一:盜竊案例
1、案情:
07年11月6日被告人馬某(曾在2002 、2004 2005年都因盜竊被拘役)騎自行車回家路上,碰巧遇到曾經拘留在一起的小三,之后兩人同行。騎到大東區小東路群眾藝術館附近,發現一兩灰色面包車,小三對馬某說車上有包,隨后兩人預謀,由馬某故意撞灰色面包車車尾部,這時車上下來兩個女人,小三乘機將車內的黃色手提包偷走,包內有手機一部(估價是1230 元)、600元現金。二人下車詢問馬某傷勢,確認馬某并無問題后,回到車上,之后他們發現包被盜,開車去追馬某,在小哈津幼兒園附近追到馬某,詢問馬某,馬某并未承認。兩人提出報警,此時馬壯逃跑。被害二人大聲呼救抓賊,附近群眾將馬某制服,并撥打110。此時馬狀求饒,并給小三打電話,說自己被抓了,對方已經報警,讓小三將包送回。被害人之一的張某回到了群眾藝術館看見了一個人拿著自己的包,此人上前將包交還張某之后離開。隨后馬某被派出所民警抓獲。11月20日被告人馬某正式逮捕歸案。后馬某被判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2400元 。
2、分析:
盜竊金額方面,屬于數額較大,法律相關規定是: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盜竊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有4個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5、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因為小三,馬壯都有前科,他們的判刑會酌情加重的.
案例二:搶劫案例
1、案情:現年56歲的被告人劉某在南京市石頭城實施作案,就在他使用事先準備的大夾鉗等工具撬竊停在院內的一輛三輪車時,一不留神碰到了旁邊小平房的門,發出的聲響一下子驚動了車主張某。劉某見勢不妙,隨即棄車逃跑,張某沖出房門拼命追趕,當追至門口時,劉某見只有張某一人在追自己,于是回過頭來與張某較量,用大夾鉗將張某的頭部打傷。此時附近市民聽到張某的喊聲,一個個沖出來捉拿盜賊,劉某最終沒能逃脫。事后經鑒定,張某的頭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定性持有異議,其辯解意見是:“我在偷車時被發現后逃跑,被害人追我,并打我,我手上的大夾鉗碰到了被害人的頭,我是盜竊,不是搶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實施盜竊行為被他人發現后,為了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且致抓捕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分析: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于前提行為“攜帶兇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于后續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兇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為便于闡述,本文姑且將第一類稱之為消極轉化型搶劫罪,將第二類稱之為積極轉化型搶劫罪。
[img]上游盜竊罪判2年,下游隱瞞掩飾犯罪怎么量刑案例
201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被告人張玉成、陳同鑫在江蘇常州某公司回收廢紙板過程中,先后21次至廢品回收區對面車間,竊得漆包線共計價值人民幣6880元。被告人陳光勇明知上述漆包線是犯罪所得,仍20次予以收購,共計價值人民幣6000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張玉成、陳同鑫至被告人陳光勇經營的收購站銷售當日竊得的漆包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案發后,被告人張玉成、陳同鑫、陳光勇共同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6880元并取得諒解。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陳同鑫處扣押人民幣1650元。
【裁判】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一、被告人張玉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已繳納)。被告人陳同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已繳納)。被告人陳光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二、從被告人陳同鑫處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65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陳光勇及其辯護人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中對原審被告人張玉成、陳同鑫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對上訴人陳光勇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陳光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關于刑法基本原則按一些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刑法對外國人的效力范圍
卞某,23歲,外國人,系某國在醫科大學的留學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醫科大學另一外國留學生安某拳打后,蓄意報復。6月10日晚7時許,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學生l樓104會客室會客,便手持木棒,到會客室敲門。安某將門打開后,卞某用木捧擊打安某。安掙脫后,會同在該校的本國留學生翁某、風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國留學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中部208房間門前,雙方形成對峙狀態。后雙方發生毆斗。在廝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隨手用尖型菜刀亂刺,刺中對方留學生翁某的上腹部,創傷透入胸腔,將肝臟切成局部破損,經搶救無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問題]卞某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可否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圍
李學沛,男,26歲,工人。王義勇,男,24歲,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國公民。某年10月,該二人受雇在美國輪船上工作。同月24日,輪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輪船上飲酒鬧事,不僅不聽從船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勸阻,反而公然殺死制止他們的中國公民張世良。殺人后又搶劫了一些其他船員的財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劃逃到第三國。由于在隱藏期間二人的財物被盜,王義勇被迫回到船上,并報告了李學沛隱身之處。其后,巴西警察將李、王二犯逮捕。
[問題]李、王的犯罪行為可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圍
]溫源和,泰國籍。戴文,廣東省廣州市人。余錫寬,廣東省臺山縣人。上述三人在泰國曾策劃進行跨國 *** 活動。約定戴文負責接運 *** ,經我國昆明、廣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與余錫寬進入昆明市與從泰國到達的溫源和會面后,共同約見了潛入昆明市的國外 *** 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 *** 的時間和地點。8月16日下午6時許,戴文和余錫寬在昆明市火車站外水果攤接收 *** 時,被當場抓獲,繳獲海洛因22768克。溫源和于當晚亦被抓獲歸案。
[問題]對本案行為人能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么?
案例4:訴時效中斷
劉某某,男,32歲,工人。劉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騙手段 *** 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劉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盜伐集體林木200株。
[問題]對劉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是否還要追究?為什么?
案例5:刺傷便衣警察案
賴某,男,25歲,工人。 某在與他人打斗的過程之中,對便衣警察的行為誤認為是對方幫兇的侵害行為,將其作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為對待而實行了
某日晚,賴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見兩個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毆打而被迫還手。在對打時,便衣警察黃某路過,見狀抓住賴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員的身份。賴誤以為黃是對方的幫兇,便拔刀刺黃左臂一刀后逃走。
[問題]對賴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和處理?并請說明理由。
案例6:負有特殊義務人不作為殺人案
石某,男,35歲,工人。石某經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殺。鄰居發現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掙扎,便把石某找回來,要他趕快將妻子送醫院搶救。石某既不搶救,也不讓鄰居搶救,還惡 *** 地說:“我就要看著她死。”最后,鄰居們強行將石某的妻子送往醫院,但由于時間拖廷太久,經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案例7: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
張某某,男,23歲。張某某因犯盜竊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間,張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醫。從保外就醫的當月起,張某某又繼續盜竊作案。在一年之內共盜竊23次,價值人民幣45000元。
[問題]法院應對張某某如何處罰?
案例8:刑事責任年齡
魏春峰,男,15歲。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搶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4月,魏從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獲并被逮捕。
[問題]對魏春峰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案例9:戀愛期間與 *** 發生性行為
馬某某,男,17歲。馬某某在山上干活,見本鄉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歲,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問段是哪個村的、姓名、年齡等。段謊稱自己17歲。段問馬的年齡及姓名,馬說19歲,并謊稱在縣糕點廠工作。兩人在閑談時,馬某某說要在本村給段介紹個對象,段同意,并且要給馬某某介紹個對象,說:“像我這個樣的行不行?”馬說:“行。”幾天后兩人趕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戀愛關系。晚上兩個人回馬家住宿,并發生了兩性關系。數日后,段得知父母尋找她,要馬某某帶她到外地躲藏。馬某某即帶段到其姨母家同居兩夜,并多次發生性行為,后馬又帶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問題]馬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奸淫 *** 罪,請說明理由。
案例10:運輸 *** 罪
田某某從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時與袁某某(另案處理)相識,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帶一樣東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買的750克鴉片用塑料膜包成條狀,使其減少鴉片氣味,然后裝入用毛巾縫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問袁是什么東西,袁說:“別羅嗦!帶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攜帶時隱隱約約聞到一點氣味,但不知是什么。當他從德宏市乘汽車到保山經過紅旗橋時被查獲。
[問題]田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運輸 *** 罪,為什么?
案例11:故意殺人罪
某日晚8時許,李劍、李軍華、黃賤德等10人到某工廠尋釁滋事、調戲女工。當該廠廠長和工人前來制止時,李劍從同伙手中接過殺豬刀朝人群亂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輕傷。李劍在逃跑途中,聽到后面有人跑來,誤以為是工廠的人追他,即轉身朝來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結果將緊隨其后的同伙黃賤德刺死。
[問題]李劍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案例12:公安干警開槍案件
朱某,男,31歲,某縣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時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聽到自家門外有響動,便起身持手槍出門察看,發現對門李家院內大樹下有個人影晃動。朱上前問道:“誰?干什么的?”那人轉身就跑。朱認為是有人偷東西,便追趕。一面追,一面喊“站住”。當追到鄰居丁家房屋后門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隨即在相距一百多米處朝人影開了一槍,王某(男,19歲)當即中彈倒地,在送醫院途中死亡。
[問題]朱某對王某的死亡是何種心理態度?應否負刑事責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誤擊其父親案
吳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與其叔發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親家拿了一根木棒(長140厘米、直徑50厘米)。回來后見其叔正與父親在路上說話(二人相距約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開,木棒擊在其父頭上,致其父死亡。
[問題]吳某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案例14:手持氣槍誤傷他人案
馬某某手持氣槍在自家門口帶孩子玩。見好友趙某騎自行車路過,就與其打招呼,同時隨便向趙某的車輪放了一槍。誰知子彈偏向上方,正中趙某的左眼,造成趙某左眼球被摘除。
[問題]馬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案例15:毒蛇傷人案
楊某某與本村的莊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5人,給呂某某家砍木料。歸途中,發現路邊草叢中有一條毒蛇。楊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況下,將其捉到手中。5人成縱隊向前行走,楊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邊的莊某某僅l米。當莊某某彎腰拿起放在路邊的衣服時,楊某某手中的毒蛇將其右腿咬傷,當即中毒腫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莊某某經手術右腿截肢。
[問題]楊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主觀上是何種心理態度?
案例16:意外事件
張某,男,26歲,司機。某日上午,張某駕駛小轎車開往長江邊碼頭,車內乘坐供銷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親屬共5人。小車行至離江邊29米的斜坡上時,總泵皮碗突然破裂,剎車失靈。張某踩了三下腳剎車。并立即拉了手閘剎車,均不能把車剎住,汽車遂俯沖落入長江,4人淹死,僅主任的女兒和張某被打撈得救。經技術鑒定,總泵皮碗破裂致使剎車失靈,系機械故障。
[問題]請分析張某的行為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歲,漢族,某某市攤販。楊某某,男,23歲,漢族,某某市攤販。某日下午5時許,王某某在自由市場賣豬肉,見鄰攤有一賣菜的婦女與兩名顧客爭吵,便右手拿著剔骨刀走過去看熱鬧。往回走時,楊某某與王某某鬧著玩、將王某某抱住。王對楊說:“別鬧,我手里有刀,別扎著你。”王某某邊說邊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來的向下轉為向后,以防刺傷楊某某。但楊仍用雙手摟住王的雙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穩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趙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趙某某的腹部,造成趙某某腰部開放性外傷,脾刺傷。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歲,汽車司機。某日下午,某縣城鎮供銷社業務員吳某在外縣鄉購買農副產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該鄉保管員田某將吳安排在該鄉汽車庫院內小東屋。田曾對吳說:“晚上ll點左右,汽車才回來。”吳在小東屋躺了一會兒,因天氣太熱,便搬到院內睡覺,并用塑料布(長ll米左右,寬1.6米)蒙頭蓋腳睡在地上。晚上11點左右,天下小雨,院內漆黑,司機沈某駕駛柴油解放車返回,乘車的副司機下車將車庫門打開,沈關滅大燈,只開小燈駛進院內。在調頭準備倒車時,左前輪將睡在地上的吳某當場軋死。
[問題]沈某對吳某的死亡是否應負刑事責任?請說明理由。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態
蒲某意圖搶劫,尾隨一婦女身后。當該婦女回家打開房門后準備關門時,蒲某以為其家中無人,強行擠進房內,并隨手鎖上門,該婦女被嚇得驚叫一聲。她的丈夫聞聲起床,拉開電燈,見蒲某站在門口,便問:“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來,該婦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幾個耳光。在鄰居的幫助下,蒲某被擔送到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蒲某供認他到該婦女家的目的是為了搶錢。
[問題]請分析蒲某的搶劫行為屬于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態
沈某,男,24歲,某廠工人。沈某因 *** 欠債,難以償還,便圖謀盜竊本廠財務股保險柜里的現金。某日晚9時許,沈某撬開了財務股的房門,但因無法打開小保險柜,未能竊取柜中的現金。于是,沈某將小保險柜搬離財務股,隱藏在廠內倉庫旁的小試驗室里,想等待時機再撬開小保險柜,竊取現金。第二天,財務股的李會計上班后發現辦公室門被撬、小保險柜失蹤,當即報案。公安人員在廠內倉庫旁的小試驗室里找到保險柜,柜門尚未打開,柜內人民幣也原封未動。
[問題]請分析沈某的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是未遂?
答案
案例1
卞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卞某某為報復他人,聚眾斗毆,并在斗毆的過程中,使用菜刀亂刺,將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根據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時,主觀故意不明確,對他人的死、傷均持放任態度,因此,對被害人死亡他應負(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和第11條的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均應適用我國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國留學生,不屬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自應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
我國刑法對李學沛、王義勇應當適用。李學沛、王義勇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構成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均適用我國刑法。李學沛、王義勇受雇于美國輪船,在輪船停泊巴西時殺人,應當依照刑法第7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3
對本案三名行為人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三行為人的 *** 行為有一部分是在我國領域內實施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我國刑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均屬于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本案三名行為人預謀 *** 雖在國外,但實施 *** 的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屬于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應當適用我國刑法。溫源和雖是外國人,但不屬于刑法第11條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亦應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4
對劉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應當追究。根據我國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犯罪所應適用的法定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劉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盜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盜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劉某某犯該罪的追訴時效本應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屆滿。但是在其所犯的盜伐林木罪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前,劉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實施了 *** 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即前罪的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時間歸于無效。這樣,劉某某盜伐林木罪的5年追訴時效應從1997年3月12日開始重新計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訴期限內,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5
賴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理由是: (1)賴某打擊便衣警察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應當負刑事責任。賴傷害行為。事實上,便衣警察的行為并非不法侵害,賴某對假想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2)賴某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賴某對便衣警察是否為侵害人的同伙的認識上有過失,但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卻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3)賴某沒有認識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觀上沒有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6
石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態。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有能力履行某種義務以阻止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為。本案石某與其妻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在其妻生命垂危時,石某有義務積極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還不讓鄰居救助,最終導致其妻死亡,其行為屬于不作為的犯
案例7
張某某的行為屬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并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后并的方式進行并罰。
案例8
對魏春峰的行為應以搶劫罪一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得適用死刑。理由是: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實施了搶劫和脫逃兩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他對脫逃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法院應以搶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時,不能對其適用死刑,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9
馬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奸淫 *** 罪。理由是:奸淫 *** 罪是指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 *** 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段某某雖然不滿14周歲,但身高1.62米,又對馬某某謊稱自己17歲,根據雙方當時的情況,馬某某不能夠知道段某的真實年齡,而缺乏奸淫 *** 罪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的“明知”,因而不能構成奸淫 *** 罪。
案例10
田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運輸 *** 罪。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運輸 *** 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 *** 而又予以運輸的行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幫別人攜帶 *** ,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 *** ,主觀上缺乏運輸 *** 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構成犯罪。這種受蒙蔽而成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況,被利用者不能構成犯罪,而應當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責任。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實行犯。
案例11
李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劍在尋釁滋事的過程之中,被人追趕,便意圖將追趕的人刺傷或者刺死。在實施行為的時候,他對追趕者是死是傷處于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應當按實際發生的結果定罪。本案中,李劍的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屬于間接故意殺人。至于李劍本想殺死追趕者卻殺死了自己的同伙,屬于犯罪對象錯誤,而殺人罪的對象不屬于構成要件的范圍,對象錯誤不影響行為人犯罪的性質。
案例12
朱某對王某死亡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朱某身為公安干警,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開槍向人射擊,意圖傷害他人。盡管在當時的條件下,朱某對是否擊中王某并無確切的把握,但擊中與擊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圍之內,即對擊中王某,朱某主觀上是一種放任的態度,對擊中后王某是死是傷也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屬于間接故意。朱某在開槍時,一無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二是僅憑別人形跡可疑就開槍射擊,沒有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因此,朱某對自己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13
對吳某某應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定罪處罰。因為:吳某某與其叔父發生糾紛,意圖報復,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打擊他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至于他本意是打擊其叔父而錯誤地擊中其父親,屬于打擊錯誤。這種打擊錯誤,不能改變行為人的行為性質
案例14
馬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因為:馬某某與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騎的自行車輪子射擊,說明馬某某只是想和趙某開個玩笑,主觀上沒有傷害趙某的故意。馬某某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傷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術過關,認為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但實際上并未能避免。這種心理態度,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馬某某的行為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案例15
楊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主觀上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對于毒蛇會咬人致人傷亡的事實,楊某某具有認識能力。在玩蛇時,他應當預見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會發生蛇咬傷、咬死人的結果,但由于專心于玩耍,沒有注意到這種危險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以致于在莊某某彎腰時,毒蛇將其咬傷,導致右腿截肢的嚴重后果,楊某某主觀上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楊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案例16
張某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對于剎車失靈導致汽車墜入長江致人死亡,張某事先主觀上沒有預見。主觀上沒有預見危害結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論上有兩種情況: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二是意外事件。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之所以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原因是他有認識的能力,即應當預見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構成意外事件,即行為人之所以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原因是根據他的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他不可能預見到,即沒有認識能力。本案中,張某駕車失靈,是因為汽車發生機械故障所引起的,張某對該故障的發生沒有預見能力,因而屬于意外事件
案例17
王某某的行為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楊某某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1)王某某在楊某某和他開玩笑時,已預見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會傷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楊某某不要如此開玩笑,客觀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將人刺傷。但是由于楊某某的推動,王某某因站立不穩向后倒去時將身后的趙某某刺傷,對王21某某來講屬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2)楊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會傷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摟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觀上符合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輕信能夠避免而實際卻發生了危害社會結果的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特征。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18
沈某對吳某的死亡不應負刑事責任。理由是:吳某當天在院內睡覺,沒有任何人對沈某予以提醒,吳某在睡覺時,又用塑料布將自己從頭至腳蒙起來,在天下小雨、晚上11點左右的漆黑天氣的情況下,沈某沒有發現睡在地上的吳某。之所以沒有預見,是因為根據當時的條件,沈某不可能預見。既然沈某對吳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預見,在倒車時將其軋死也屬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案例19
蒲某的行為屬于搶劫罪的預備犯。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都是行為人因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兩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區別的根本標志,是看行為人的行為處于何種犯罪階段:若處于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之前的,一律構成犯罪預備;若處于已經著手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之后的、一律構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隨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強行擠進房內,尚未開始實施具體的搶劫行為,仍屬于為搶劫犯罪制造方便條件的階段,因此,應以搶劫罪的預備犯判處,不構成犯罪未遂
案例20
沈某的行為屬于盜竊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盜竊罪的既遂是以財物的所有人、監管人失去控制和行為人實際控制為標準的。如果僅僅是行為人控制了物品,但財物的所有人、監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盜竊行為仍未達到既遂狀態。對于保險柜這樣的笨重物品,需要行為人搬出廠區,工廠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終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無法打開保險柜、而將之移至廠實驗室,沈某并未取得財物的控制,工廠也尚未喪失對財物的控制。在此狀態下被查獲的,對沈某仍應以盜竊未遂處理。
案例21
曹某、羅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曹某、羅某主觀上具有毒死劉某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毒殺劉某的行為,但是由于二人對犯罪工具——毒藥的效力有錯誤的認識,最終未能發生他們所希望的結果。而這種結果沒有發生,是他們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違背他們的意志的。根據我國的刑法理論,這種情況屬于工具不能犯,對行為人均應按犯罪未遂處理。
雇兇傷人應該如何量刑?
雇兇傷人起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濟寧一村主任花5萬雇兇傷人?被判刑入獄稱后悔
2013年的11月12號,李營鎮某村的村委負責人姜先生在路上突然被人襲擊。姜先生剛走到這里他們就下來三個小青年,一個拿刀的,兩個拿棍的,下來車就是連砍帶砸,當時就把姜先生砸趴這里了。
姜先生被襲擊后,左胳膊和腿部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案件發生后,濟寧任城區公安分局立即抽調精干力量成立了專案組,全力以赴偵破此案。
濟寧任城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楊明明介紹:現場發生在田地里邊,周圍沒有監控,另外受害人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具體體貌特征的刻畫和交通工具的刻畫描述的不是太清楚,這樣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由于在這起案件中,三名行兇者的針對性非常強,并且沒有侵財行為,因此民警判斷受害者極有可能是被人報復,于是,圍繞姜先生的社會關系展開了大量的走訪調查,經過一個多月的連續奮戰,案件進展終于有了重大突破,與姜先生同村的村主任邱某某漸漸進入了民警的偵查視線,在獲得確鑿證據后,民警對他實施了抓捕。經過審訊,邱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這是一起典型的雇兇傷害案件,受害人姜某和犯罪嫌疑人邱某因為工作關系多次發生口角,犯罪嫌疑人邱某懷恨在心。于是,邱某某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李某某,邢某某等人,商定以5萬元的報酬對姜先生實施了傷害報復。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濟寧一村主任花5萬雇兇傷人 被判刑入獄稱后悔
刑法案例(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13年2月,古某因拆遷事宜為報復劉某,在劉某辦公室內的暗室安裝銥射線工業探傷機,使用銥源對劉某的身體進行照射,致使劉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員受到放射源的輻射傷害。經鑒定,劉某為重傷,有13人為輕傷。
2013年4月,執法人員開始拆除古某家的違章建筑,古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氣,隨后古某加速駕駛小轎車直沖下去,沖到了維持外圍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員,其中李某被車頭撞飛滾在引擎蓋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古某繼續右轉向行駛,并朝工作人員密集的地方沖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側小門,再次過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員和其母親后,古某駕車逃跑。經鑒定,其中導致五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兩人為輕微傷,四人未達到輕微傷程度。
2014年7月2日晚21時,古某駕駛小轎車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體局部受傷倒地,古某駕車離開現場,22時許,張某開車行至該路段碰撞倒地躺在快車道上的徐某,造成徐某當場死亡。經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該事故第一次沖撞中,古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無責任。第二次碰撞中,古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徐某無責任。
2014年7月5日,古某在逃跑過程中穿過一小鎮時,正在停靠于路邊收割機后玩耍的兒童李某突然想跑到馬路對面,并橫穿公路來到車前。正常駕駛的古某立即剎車,但仍未阻止兒童被汽車撞傷身亡。古某后被憤怒的村民攔截扭送至公安機關。經查,古某在此前的數小時在限速40km的路段,以時速50km行駛,曾在限速110km的路段,以130km的高速行駛。
問題
1、古某在劉某辦公室安裝銥射線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造成劉某等多人身體傷害的行為,又當如何定性?為什么?
古某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所以賈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同時,由于其行為出現了重傷結果,所以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結果加重犯。
2、古某駕車沖撞執法人員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應以何罪處理?
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采用汽車撞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古某與徐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什么?
古某將徐某撞倒在快車道上,極易為后車碾壓,所以古某的肇事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針對徐某的死亡,古某的肇事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古某的辯護律師主張第一次撞擊,未造成徐某重傷以上結果,這會影響案件的定性嗎?
司法解釋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古某的肇事行為屬于逃逸致人死亡,應當在加重量刑幅度內量刑。
根據司法解釋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為達到交通造肇事罪的入罪標準,因此,古某的辯護律師的主張,不會影響案件的認定。
5、古某的超速行為與兒童李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什么?古某的車子肇事應該如何處理?
古某的超速行為與兒童李某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超速行為與后來事故之間不具有規范保護目的關聯性,古某的這次肇事行為自然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心臟病發作猝死如何量刑
被告人洪志寧與曾銀好均在福建省廈門市輪渡海濱公園內經營茶攤,二人因爭地界曾發生過矛盾。2004年7月18日17時許,與洪志寧同居的女友劉海霞酒后故意將曾銀好茶攤上的茶壺摔破,并為此與曾銀好同居女友方鳳萍發生爭執。正在曾銀好茶攤上喝茶的陳拉獅(男,48歲)上前勸阻,劉海霞認為陳拉獅有意偏袒方鳳萍,遂辱罵陳拉獅,并與陳扭打起來。洪志寧聞訊趕到現場,揮拳連擊陳拉獅的胸部和頭部,陳拉獅被打后追攆洪志寧,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志寧逃離現場,后到水上派出所輪渡執勤點打探消息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經鑒定,陳拉獅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礎上因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劇烈運動及飲酒等多種因素影響,誘發冠心病發作,管狀動脈痙攣致心跳驟停而猝死。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洪志寧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其先前拳擊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屬偶然因果關系,這是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因此,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洪志寧關于對被害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洪志寧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本案的特殊情況,原判對洪志寧的量刑過重,與其罪責明顯不相適應,可在法定刑以下予以減輕處罰。
撤銷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洪志寧的量刑部分,以洪志寧犯故意傷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后經復核后認為,被告人洪志寧毆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洪志寧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罪,應依法從重處罰。但被害人患有嚴重心臟疾病,洪志寧的傷害行為只是導致被害人心臟病發作的誘因之一。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對被告人洪志寧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判決量刑適當。
裁定核準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被告人洪志寧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修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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