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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國外現狀
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國外現狀在逐漸進步。個人信息權是一種新興權利,與日益擴張的國家監控權針鋒相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從個人和家庭隱私的角度,對個人信息權作出了規定。
現階段,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在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中設置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對個人信息加以法律保護。
現代刑事訴訟追求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的雙重目的,即懲罰犯罪的同時要保障被追訴者的基本權利?,F代人權保障理念要求,偵控機關的行為必須尊重公民基本人權,保證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以張揚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價值。這種理念在世界范圍內已達成普遍性的共識,并相應地制定了一些條約來保障相關權利。
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集中體現著國家利益與個人(刑事被告人)的尖銳沖突,現代 刑事訴訟的基本格局建立在控審分離,被告人獲得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基礎上,控、辯、審三種基本職能并存,其中辯護職文章轉載自中國范例網能的凸顯既是人權保障的客觀要求,也是訴訟民主、理性、文明化的必要反映。
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沉默權之所以能夠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之中且能夠有序地實施,除了依賴于西方價值觀念和訴訟理念支撐外,還有一系列配套的訴訟制度,得以保證刑事訴訟在被告人“不開口”的情況下,依然可以有效、順利地進行。我國與西方國家不同,在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平衡之間,用的是更加嚴厲的證據實體(即真實性)適用規則和標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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