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不動產糾紛判定標準,以及不動產糾紛包括哪些類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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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查詢房產 房產律師怎么處理糾紛
房產出現了糾紛的情況,自己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找律師來進行打官司,對于律師來進行解決問題,自然也是應該要對房產進行查詢才可以的。那么律師如何查詢房產以及房產律師怎么處理糾紛的問題都是很重要。
房產出現了糾紛的情況,自己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找律師來進行打官司,對于律師來進行解決問題,自然也是應該要對房產進行查詢才可以的。那么律師如何查詢房產以及房產律師怎么處理糾紛的問題都是很重要,具體看看下面的文字介紹吧,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吧。
律師如何查詢房產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院準予的話會依法向房產登記部門調查。申請法院出具律師調查令,律師可持調查令到 不動產登記 部門或相應的檔案館查詢被告的房產信息。律師調查令可根據載明內容查詢被調查對象名下全部(一般僅限于當地)房產。
1、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原件(應載明被告名稱)或應訴通知書原件,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 營業執照 等身份證明資料、授權委托書、律所介紹信及律師執業證原復印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持有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情況下,可直接以人或公司名稱查房,即可查詢名下在本地登記的全部房產信息。
2、如法院尚未受理,則部分地區允許律師持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授權委托書、律所介紹信及律師執業證原復印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但不能以名查房,必須提供準確的地址或者 產權證 號。可查詢房產 網簽備案 、登記、抵押、查封情況。
房產律師怎么處理糾紛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 房屋裝修 、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 房屋拆遷 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 *** 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關律師如何查詢房產和房產律師怎么處理糾紛的問題,上面已經給您做出了一些解答查詢,房產是需要掌握一些方法的,而且律師在對房產處理糾紛方面也是根據法律的依據去進行判定和操作,并不是胡亂的進行操作。其實也是需要支付相關費用的,具體是要看一下律師的收費標準。
[img]房產糾紛怎么調解
房產糾紛怎么調解
房產糾紛怎么調解。房產糾紛的原因有很多,一般都是涉及到合同與租金問題,如果真的遇到了房產糾紛該如何解決呢。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協調是必要的。以下房產糾紛怎么調解。
房產糾紛怎么調解1
在調解時,要先了解整個事實,然后站在法官的立場上,對事情有個公證的定論,讓其明白如果執意、那么在法律上他能得到什么樣的結果,打破其自以為是,讓其情緒冷靜,才好達成合意。
居民委員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另外還有司法所,都可以做調解工作。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如果能夠自行達成協議,也可以持協議,一起到法院立案,要求法院依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這種方法一勞永逸,以后再無糾紛。(但立案時要以其中一人作為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其他人為被告,注意都要帶身份證。這種情況,很多法院從立案到收到調解書,半小時到一小時就搞定了。)
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⑴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⑵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⑶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一但遇到了房產糾紛的問題的話,建議不要私下去進行解決,最好是通過法律的途徑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房產糾紛怎么調解2
一、離婚房產糾紛怎樣解決
一般來說,夫婦彼此根據法院訴訟離婚的關鍵緣故由于在離婚財產分割上達不了一致的建議,特別是在是對房子的分割有異議,在樓價不斷飆升的大城市里,房子難題針對平民百姓而言是一個較大的難題,因而,在離婚時,房子怎樣分割就變成離婚時重點難題。結合實際,離婚時房子分割的狀況非常繁雜。分述以下:
(一)夫婦一方結婚前選購的房子,且交清所有購房款,應歸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規定分割。
1、結婚前獲得不動產登記證的。
《婚姻法》要求: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婦一方的資產。最高法院有關《婚姻法》法律條文(一)另外要求:夫婦一方全部的資產,不會因夫妻關系的續延而轉換為共同財產。即然夫婦一方結婚前交清了所有購房款,并獲得了房本,那麼該房子毫無疑問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規定分割。
2、結婚后獲得不動產登記證的
還是歸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規定分割。不動產登記證盡管是物權憑據,但并不是寓意結婚后獲得不動產登記證的房子就理應是婚后財產,重要看出資狀況,既夫婦一方在結婚前是不是已交清所有購房款,既對房子支配權是在結婚前獲得的。
(二)結婚后夫婦一方以本人婚前財產選購的房子,應歸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規定分割。
這涉及到夫婦一方用結婚前本人省吃儉用或資產來自本人婚前財產選購的房子的所屬難題,因為這僅僅原來資產使用價值存有形狀出現了改變,其使用價值獲得起源于結婚前,既說白了“以不變應萬變”,故理應判定為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規定分割。
(三)由一方結婚前租賃、結婚后用共同財產選購的房子,房子所有權資格證書備案在一方戶下的,理應判定為共同財產。
在日常生活中關鍵集中化在房改房等含有褔利現行政策特性的房子上,這種房子的獲得通常是由一方結婚前租賃或與職位、級別、工齡等掛勾,所花銷的花費要遠遠地小于房子的價值。
并且當時分到房子的狀況又有很多詳細情況,促使解決該類房子異議非常繁雜,而不動產登記證通常由企業立即辦在本企業員工戶下,這在中國是較為廣泛的狀況,之前異議很大,如今擁有確立的“叫法”。按《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和最高法院有關《婚姻法》法律條文(二)的要求,這一類的房子還是歸屬于夫妻關系續存期內個人所得,且用共同財產選購,應判定為共同財產。
(四)夫婦彼此結婚后用共同財產選購的(包含借款)房子,應歸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平等分割
無論房產證是一方的姓名,還是彼此的姓名,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平等分割,分割時要按房子的市價(成交價)測算,而并不是按買房合同額度測算,獲得房子的一方要付款另一方五折。
假如涉及到借款,要先將借款一部分減掉。例如,一套房屋購買價是50萬余元,首付款15萬余元,借款35萬余元,現值60萬余元(成交價),未還借款30萬余元。按下列公式計算分割,60萬余元的現值減掉30萬余元借款相當于30萬余元,30萬余元為可分割部分,每個人可分到15萬余元。換句話說,由獲得房子的一方交給另一方15萬余元,獲得房子的一方獨立還款剩下的借款本錢及貸款利息。
(五)夫婦一方結婚前根據住房貸款選購的房子,結婚后夫婦相互還款的房子,離婚時怎樣分割?
盡管房子是一方結婚前選購,但結婚后房子升值一部分及其結婚后用結婚后共同財產還款一部分,理應視作共同財產,既依據出資狀況,要將財產來源分成婚前婚后兩一部分開展分割。相互還款一部分,無論是由一方用本人薪水還款,還是用彼此薪水還款,既用結婚后共同財產還款的,均應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或許,假如一方有直接證據證實其還款資產來自本人婚前財產,那麼該一部分不可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不動產登記證是在結婚前獲得或結婚前獲得,還是按所述情況判定。
(六)父母出資給兒女選購的房子,離婚時,房子怎樣分割?
最高法院有關《婚姻法》法律條文(二)第二十二條要求:(1)被告方婚前,父母為彼此購買房子出資的,該出資理應判定為對自身兒女的本人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彼此的以外;(2)被告方婚后,父母為彼此購買房子出資的,該出資理應判定為對夫婦彼此的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以外。
結合實際,也有一種狀況:在離婚時,一方忽然明確提出,買房的錢是向父母借的,并不是父母贈予的,并取出借據證實。對于,法院一般的作法是,最先看另一方的心態,假如另一方不認可,法院一般錯誤該債務是不是創立開展實際性核查,由于債務人不可以做為第三人報名參加起訴。因而,法院在對房子開展分割的另外,會告知債務人另案提起訴訟。
(七)不動產登記證上帶第三人名字,離婚時怎樣分割?
房產證除開有夫婦彼此的姓名外,也有兒女或是父母的姓名。實踐活動中,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對策:(1)對該房子的分割未予案件審理,由被告方另案提起訴訟;(2)依據被告方的.申請辦理,將案子中止審理,告知被告方再行提到析產之訴,后依據析產的裁定結果,對夫婦現有一部分的房子開展分割。
(八)離婚糾紛資詢:結婚前彼此相互出資買房,不動產登記證上只能一方的姓名,離婚之后房子怎樣分割?
它是在日常生活中較廣泛的狀況,非常在都市區,徹底由一方出資買房,壓力好大,一般 由彼此相互出資買房,在彼此結婚前相互出資買房時,因為結婚前彼此情感感覺好或出自于別的緣故,買房合同及不動產登記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另一方沒有寫上去。
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這時,一方不認可另一方買房時會出資,覺得房子歸屬于結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法規定分割。實際分下列二種情況:
1、結婚前彼此相互出資買房,且交清所有購房款的。
假如一方不認可另一方買房時會出資,自身都沒有充足的直接證據證實自身有出資得話,那麼,另一方的利益是失去法院維護的。換句話說,即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可以證實出資個人行為,法院也沒法判定為共同財產。
2、結婚前彼此相互出資買房,但未交清所有購房款的(有借款)。
同上。此情況異議的是結婚前彼此相互出資的一部分,結婚后相互還款一部分還是歸屬于共同財產。
因此,結婚前彼此相互出資買房的,盡量要在買房合同及不動產登記證上寫上彼此的姓名,這才算是彼此相互之間重視、相互之間信賴、推動情感和防止異議的不會改變規律。
(九)對并未獲得不動產登記證的有異議且商議不了的房子,離婚時怎樣分割?
依據最高法院有關《婚姻法》法律條文(二)第二十一條要求:離婚時彼此對并未獲得使用權或是并未獲得徹底使用權的房子有異議且商議不了的,人民檢察院不適合裁定房屋產權的所屬,理應依據具體情況裁定由被告方應用。被告方就前述要求的房子獲得徹底使用權后,有異議的,能夠再行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訴訟。
房產糾紛怎么調解3
離婚房產怎樣切分?
一、新婚姻法,房地產升值一部分,離婚財產怎樣切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點要求:明確了夫婦另一方結婚前或是結婚后選購的房子造成的升值一部分,歸屬于另一方財產。離異時房子升值一部分未予切分。
二、新婚姻法,婚內出軌房屋贈與,離婚財產怎樣切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點要求:對于的是結婚前或是夫妻關系續存期內另一方將房產贈與對方,未產權過戶的,能夠撤消贈予個人行為。換句話說,未產權過戶的贈予歸屬于不造成法律效力的贈予,說的非常好,把房屋讓你要與你完婚。沒有產權過戶,想何時要回來就何時要回來了。因而,許多人要贈予房地產的,先產權過戶。
三、新婚姻法,另一方爸爸媽媽注資購房,離婚財產怎樣切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要求:結婚后由另一方爸爸媽媽注資為兒女選購的房產,產權年限備案在投資人兒女戶下的,視作只對自身兒女另一方的贈予,該房產應評定為夫婦另一方的財產。
這時,即便房屋是結婚后由爸爸媽媽選購的,假如是產權年限備案在出資人爸爸媽媽兒女戶下的,離異時歸屬于另一方財產,離異時未予切分。
四、新婚姻法,彼此爸爸媽媽注資購房,離婚財產怎樣切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要求:由彼此爸爸媽媽注資選購的房產,產權年限備案在另一方兒女戶下的,該房產可評定為彼此依照分別爸爸媽媽的注資市場份額按份共有,但被告方另有承諾的以外。換句話說爸爸媽媽注資選購的,是爸爸媽媽對兒女的贈予,對方無法開展切分。
五、新婚姻法,結婚前另一方選購房子,結婚后相互還款,離婚財產怎樣切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要求:夫婦另一方結婚前簽署房產買賣協議,以財產付款首付并公司在銀行貸款,結婚后用夫妻共有財產還款,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支付方戶下的,離異時該房產由彼此協議書解決。依前述要求不可以達成共識的,人民檢察院能夠裁定該房產歸產權年限備案另一方,并未償還的借款為產權年限備案另一方的本人負債。
彼此結婚后相互還款付款的賬款以及相對性應資產升值一部分,離異時要依據婚姻法第39條首款要求的標準,由產權年限備案另一方對對方開展賠償。這時,針對夫婦另一方結婚前選購的房子,即便結婚后夫婦相互還款的,離異時房子屬于選購房子的另一方,對方只有獲得必須的賠償。
六、新婚姻法,以住房貸款的方法買的房子,離婚財產怎樣切分
以住房貸款方法買的房屋產權所屬是有多樣性的。在夫妻關系續存期內,彼此要以相互收益來還款貸款銀行等額本息貸款的,因此只有評定該套房子的目前使用價值歸屬于夫婦相互全部。
針對房屋所有權的隔開,結合實際,切分夫妻共有財產,應當理應平等切分。依據生產制造、衣食住行的具體必須、資產的來源于等狀況,由彼此協議書解決。依據在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要求了:“離異時彼此對并未獲得使用權或是并未獲得徹底使用權的房子有異議且商議不了的,人民檢察院不適合裁定房屋產權的所屬,理應依據具體情況裁定由被告方應用?!?/p>
但理應分二種狀況有所差異:一要在結婚前,夫婦另一方在結婚前已付了購房款,那麼這一房屋毫無疑問是夫婦另一方結婚前財產。二要在結婚后,還款房子的住房貸款是由彼此相互付款的,理應屬于彼此夫妻共同財產,按按揭貸款的金額切分。
什么是房產評估?哪些情況需進行房產評估?
二手房的報價相對新房更加自住,因此在交易的很多環節中多可能出現需要進行房產評估的情況。所謂房產評估就是權威測評機構綜合房屋各方面情況對其價值給出相對合理的估值,在實際交易中,有哪些情況需要對房產進行評估呢?
1、二手房價格影響稅費額度
對于二手房來說,稅費的支出更是龐大,所以,社會上的二手房交易難免會出現投機鉆漏洞的現象,將備案價做低,繳納稅費的額度也會隨之減少。
但是,一旦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該房產價格與當地房價不符,但是買賣雙方為了少繳納費用又不愿意調整的時候,房管部門就會強制對交易的房產進行專業的評估,并以評估價來作為二手房交易需要繳納稅費的依據。
2、買賣雙方認為交易價不合理
如果買方認為房價過高或者賣方認為買方的出價過低的時候,如果雙方愿意,那么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可以共同委托一個專業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派出人員對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然后雙方在無異議的條件下,協商房屋的實際交易價格。
3、房產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
如果你想要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抵押物是自己的房子的話,同樣需要做房產評估。
因為二手房貸款不同于新房,銀行需要根據房屋的房齡情況,實際市值等綜合分析能夠發放的貸款額度。這就需要房產評估機構來對房產進行市值評估。
有的人如果需要通過抵押房產獲得資金來完成其他的項目的話,也會通過房產評估來提前預知自己所能貸款的多少,作為自己抵押貸款的衡量標準。
4、房地產糾紛
在房屋交易的過程中,如果買賣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是賣方的賣房行為存在違法,一房多賣等行為,造成買方和其他方利益受損,需要進行賠償的,任何一方都可委托專業的房產評估機構對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評估,為解決糾紛和最終賠償責任劃分和數額判定提供依據。
5、為房產辦理保險
保險業涉及到各行各業,對房產來說,也有很多人為自己的房子投保,主要是為了預防因自然災害或者是意外事故,比如地震、火災等可能對房屋造成的損失。
為了確認房屋的賠償值,需要對房屋進行保險估價,主要分為房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的評估。據此,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措施。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11-0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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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屬于什么糾紛
屬于經濟糾紛。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此屬于第一類——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都屬于此類;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則屬于侵權糾紛。
出現此類的糾紛可以通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擴展資料:
避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幾項注意事項
1、看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只需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預售許可證真假即可,無預售許可證對外銷售的,購買時都有隱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質:現在很多開發項目的用地雖然是出讓用地,但由于是綜合或者商住,導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40年。
3、看清楚房屋用途:現在有些對外銷售的房屋雖然和住宅一樣,但用途為公寓。關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確,因此為了孩子入學購房的這點要特別慎重。
4、物業也不能忽視:在簽訂商品房合同時會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于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關系一般比較緊密,物業公司的聲譽,以及物業合同中的很多約定,也要仔細閱讀。
5、車庫和地下室或者閣樓的約定:在合同簽訂時候,有時候開發商會答應給業主贈送車庫或者儲藏室、閣樓,這些約定一定要寫入合同,口頭承諾的東西往往因為缺乏證據最后不了了之。
6、面積的約定:這是目前糾紛最多的情況,主要是大家都認為簽訂合同后,面積差距超過3%的,可以不用付費,實際這是錯誤的。在這里如果和開發商有約定,先遵照約定,無約定再按照規定執行。開發商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和購房人進行約定,約定以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面積為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糾紛
不動產受讓人重大過失的判斷因素包括哪些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不動產受讓人重大過失的判斷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關于不動產糾紛判定標準和不動產糾紛包括哪些類型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