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理由包括哪幾種情形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別的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2、申請法官回避的理由有四種。【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官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答案】:ACD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了指定回避,我國沒有無因回避。
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法律分析:辦案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應當回避的情形 辦案人員本身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雖不是當事人,但是本案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辦案人員本人或者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本案的處理可能涉及某些利益。
2、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應當回避的法定情形有:①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②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人民警察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3、回避的方式有哪些當事人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自行回避,有關人員遇有法定應回避的情形時,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請,回避申請提出后,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4、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回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回避的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 回避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回避的審查與決定。
刑訴法回避規定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應當回避的法定情形有:①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②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人民警察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回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回避的審查決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申請回避的期限。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律師回避的法律規定
六)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法律主觀:律師回避需要誰決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是不適用回避制度的,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
法律分析:從法院辭職做律師是需要進行回避的,律師法規定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執業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等由于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因此不能參加辦案。
法律分析:刑事回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系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我國的回避制度不僅適用于審判人員,而且也適用于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甚至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通常指司法人員對與本人有特定關系的案件有回避不承擔辦理該案的義務,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利于訴訟的正常進行和對案件的公平、正確處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員避開嫌疑。
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該案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活動制度。
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安司法人員回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
有因回避,是指在提出回避申請時必須提出相應理由。無因回避 無因回避,是指提出回避申請時無需任何理由便可以使相關人員回避。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有因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具備法定的回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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