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 4、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版
- 5、2012年刑事訴訟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0次會議通過,并于2012年11月22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則旨在規范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行為,確保司法公正、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2、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第663條,人民檢察院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將有關材料轉交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3、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第630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二)監管人員為在押人員通風報信,私自傳遞信件、物品,幫助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的。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2012修正)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第三百二十八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由偵查部門制作報請逮捕書,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后,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逮捕時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刑事訴訟法只有290條,最高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328條。最高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 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不得再發回重新審判。
法律分析:公訴人都是檢察院工作人員。公訴人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直接提起訴訟,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4、修訂后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范。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版
1、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版,以下是對具體條款的詳細解析。管轄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管轄貪污 *** 案件時,應當將涉及的案件相互通報,遵循“誰先發現誰先管轄”的原則,具體案件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為主負責偵查,對方配合。
2、在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一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名為《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項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期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實踐操作。
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4、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12年12月26日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于2013年1月1日實施。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5、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12年12月26日生效,同時廢止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12年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法律規定。
2012年刑事訴訟法
年我國新修正2012年刑事訴訟規則全文的刑事訴訟法主要做了以下改動: 明確刑事訴訟法的任務2012年刑事訴訟規則全文,包括保障人權和尊重社會主義法制。 強化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的保障2012年刑事訴訟規則全文,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有關退偵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詐騙案一般還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后,如果犯罪事實中的某些情況是存在疑點的,那么檢察機關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處理的。
t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在監外執行方面,增加的內容主要包括:擴大了監外執行的適用對象范圍、強化了檢察監督程序、增加了監外執行決定的撤銷情形、變更了監外執行的執行主體。對于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1996年《刑事訴訟法》也允許暫予監外執行,但僅限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
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旨在強化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具體措施包括:確保偵查和審判過程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辯護人權利,如為嫌疑人辯護、查閱案卷、申請調取證據等,強化辯護律師與在押人員的溝通。強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禁止非法干擾,對違規者進行責任追究。
刑事訴訟法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正案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次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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