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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后,法院審理由速裁程序轉普通程序后,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什么影響?
- 2、量刑書上寫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會怎么判?
- 3、檢察院量刑建議書
- 4、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公訴機關還有量刑建議嗎
- 5、檢查機關量刑建議的歷史和現狀
- 6、法院對檢察院量刑建議的不采納的五種情形
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后,法院審理由速裁程序轉普通程序后,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什么影響?
你好,法院的速裁程序跟普通程序并不會影響最后的量刑結果,量刑只以犯罪行為以及外后果來決定的。如果法院接受了由檢察院提交起訴的罪名,那么量刑還是會按照檢察院給到的量刑建議。如果法院沒有接受有檢察院提交起訴的罪名。那就要看你的犯罪是輕罪還是重罪由法院來量刑判決。
量刑書上寫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會怎么判?
檢察院的量刑書上寫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法院一般來講會按照檢察院的建議判決。因為沒有前科,不是累犯,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書即可判緩刑。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是指對于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法律分析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緩期執行,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是指對于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有期徒刑刑期計算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一,根據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二,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 *** 、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檢察院量刑建議書
1.法院量刑一般會充分考慮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范圍,然后根據您案件的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法定情節即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酌定情節即犯罪動機、手段、環境和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等),在其中從輕或從重量刑(即偏向6個月還是1年6個月)
2.緩刑的適用對象包括三個條件:(1)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3)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如果沒有其他情節,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的條件有可能符合,另外兩個條件根據您提供的條件還無法判斷,您可以自己分析一下,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img]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公訴機關還有量刑建議嗎
對于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公訴機關還有量刑建議,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一般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當事人聘請辯護人,檢察機關也可以委托法官對當事人量刑,但是需要遵循案件的審理程序及相關法律規定。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公訴機關還需提出量刑建議,檢察院在進行量刑時,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性質等,同時參考案件的處罰情節及其它情況,以及當事人的性質、行為情節及人格特點,綜合考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提出準確的量刑建議。
檢查機關量刑建議的歷史和現狀
【出處】《法學雜志》2003年第24卷
【摘要】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在美國及大陸法系國家被廣泛肯定,且是在司法實踐中操作的職權。近年來,我國若干城市的檢察機關針對未成年被告人亦嘗試了緩刑等量刑的建議,受到社會的關注。從對中外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不同認識及制度的考證看,我國檢察機關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是必要的,并需要進一步完善這項制度。
【關鍵詞】量刑建議權;法官自由裁量權;量刑幅度
【寫作年份】2003年
【正文】
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問題,越來越受到理論界和司法界的重視,各地檢察機關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但是,量刑建議能否被廣泛、深入地推行,在檢察機關內部還存在一定的顧慮,對量刑建議如何操作也有不同的認識,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權的有效行使。本文就推行量刑建議的必要性及其具體操作方式略抒己見。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概述
(一) 基本涵義及法律性質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求刑權),是指公訴人在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意見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檢察院建議和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的刑罰(或免予刑罰) ,即在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及執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體的意見。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法律性質,從公訴活動的內容來看,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公訴活動的核心內容,其根本任務是向法庭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就包括定罪和量刑兩個部分。
從刑罰權的內容看,其是由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構成。通常,它們分別由立法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等執行機關行使。由此可見,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和審判機關的量刑權是在不同軌道運行的兩種權力,量刑建議權的存在與行使并不構成對審判機關量刑權的侵犯。
(二) 國外對量刑建議的態度及相關制度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中都有關于量刑建議的內容,這其中不乏可借鑒之處。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對量刑建議的態度不一,如英國認為量刑權是法官的專有權力,對被告人處以何種刑罰,是法官和犯人之間的事,控方的任務只是協助法官確定量刑的事實基礎而無權建議處以何種刑罰。美國則不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控方有量刑建議權,但量刑建議卻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尤其是在達成辯訴交易的情況下,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往往就是最后的宣告刑。在大陸法系國家中,量刑建議制度較為普遍。許多國家將這一制度規定在法典中,如《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和《檢察廳法》。但是,大陸法系國家中也有禁止提量刑建議的國家,如《奧地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原告人不應就法定刑標準之內的具體量刑提出請求。”
綜觀各國對量刑建議的做法,雖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 量刑建議一般都在法庭上提出(德國的“處罰令申請”例外)。
2.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議僅僅是一種建議,不對法官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但是,在實踐中,除有特殊情況外,法官一般都會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或作較小的變動。
3. 在法官不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時,檢察官不能以此為由提出上訴(我國為抗訴)。但是,如果檢察官認為法官量刑畸輕畸重的,可以提出上訴# 我國為抗訴$ 。
二、我國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現狀
(一)我國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現狀
定罪與量刑是刑事訴訟的兩個重要方面,但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一般較注重定罪的準確性,而對量刑的準確性有所忽略。這主要表現在:通常只對適用法律條款提出意見,而不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或者僅就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提出籠統的建議,法院最后的量刑只要是在法定幅度內即可,而是否從重、從輕,則屬次要;對于是否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分,公訴人一般不主動發表意見,只有在辯護人提出,而公訴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才發表意見。直到近兩年,檢察機關才開始注重對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二)現實中對推行量刑建議權的顧慮
盡管到目前為止,有關媒體報道的量刑建議嘗試均取得了成功,但那只是針對經過挑選的案件而言,現實中的情況千差萬別,要比精選案例及理論研討復雜得多,故不少人對量刑建議還存有諸多顧慮。這表現在:擔心推行量刑建議權會有干涉審判權之嫌,會引起法官的反感;擔心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后,如果法官不采納,會造成公訴方處于尷尬境地;因缺乏相對統一的參照標準,提出量刑建議的困難較大,一旦建議方與被建議方出現分歧很難說誰的意見更準確;擔心由于推行量刑建議加大公訴工作的工作量,可能降低訴訟效率。
三、檢察機關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的必要性
首先,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是充分行使公訴權的需要。定罪建議權與量刑建議權是求刑權的相互關聯的兩個方面,前者更注重從事實上揭露犯罪、證實犯罪,而后者則是在前者的基礎上側重從法律角度提出對犯罪人應該作怎樣的刑事處罰,是前者的必然結果。量刑建議權作為一種追訴請求權,是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只有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才能使公訴權得以完整體現。
其次,量刑建議有助于法官作出正確裁量。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一般都較大,可適用的刑種跨度也較大。此外,罰金刑也有較大的處罰幅度。由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當大。檢察官在法官作出判決之前,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不僅可以使法官在判決時更加審慎,而且可以提高量刑透明度,對有效預防司法腐敗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檢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訴時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也是實行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必然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 條第( 項的規定,控辯雙方對此類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將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一般而言,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控辯雙方對定罪是沒有分歧意見的,故公訴人出庭公訴的中心任務就是對量刑發表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訴人僅僅籠統地建議,而不能提出較為具體的量刑建議,出庭公訴將失去其應有的意義。
因此,筆者認為量刑建議在更大范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是我國公訴制度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趨勢。
四、對量刑建議可行性操作的探尋
應該說,對推行量刑建議存在一些顧慮,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這些顧慮并不是不可排除和解決的。有些可以通過更新觀念來解決。對此,筆者認為,量刑建議屬于公訴方的職責,檢察機關不應當回避,只要秉公辦案,會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那么,如何適用量刑建議才更有益呢) 筆者具體構思如下:
(一) 關于適宜提出量刑建議案件的范圍
1.對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可以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此類案件對定罪沒有爭議,關鍵的問題就是量刑,故應當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點案件。
2.對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也應提出量刑建議。有人認為對定性有較大分歧的案件,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沒有實際意義,因為此類案件定罪才是主要問題。筆者認為:首先,作為控方既然已經對案件提起公訴了,就應當對定罪及定何罪有足夠的信心。其次,如果法院改變定性,量刑建議則對檢方是否提出抗訴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第三,在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情況下,法院即使改變定性,也會更加慎重考慮量刑幅度,從而有可能使判決結果盡量不偏離我們的預期。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類案件更能體現量刑建議的價值。
3.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目前可以暫時不提量刑建議。主要基于此類案件,量刑幅度比較有限,量刑嚴重不當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設立簡易程序的目的旨在提高訴訟效率,如果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找量刑建議的依據,有悖于適用簡易程序的初衷。
(二)關于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問題
量刑建議是在當庭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還是在起訴時就提出% 筆者傾向于前者,主要理由是:
1. 起訴書主要作用是指控犯罪以求確定犯罪,而量刑則是在確定犯罪以后的事,故量刑建議應當在起訴以后另行闡述;
2.有些量刑情節要在法庭調查以后才能最終確定(如自首) ,檢察院作為建議方,與其事先提出量刑建議,待遇到情況變化后再變更建議內容,不如根據當庭具體情況一次性明確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
3. 當庭提出量刑建議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
(三) 關于如何掌握量刑建議幅度的問題
1.對自由刑建議幅度的掌握,目前主要有三種:一是建議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這種建議實際無太大意義;二是明確提出具體的刑期,這樣做的難度較大,也容易使建議方與被建議方矛盾尖銳化;三是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相對具體的量刑建議幅度。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刑罰的特點,同時參照國外的有關做法,應當以在法定刑之內再確定一個較小的量刑幅度,其跨度應掌握在3 年(包括本數)以內較為合適。主要理由是:考慮到不同的人對量刑的認識客觀上存在一定差異,這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3年的跨度既有一定的彈性,又容易找到平衡點(中間數) ,也有利于判斷法院量刑是否適當。
2. 對同一法律條款中并列出現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況,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中的法定量刑情節以及犯罪時間、地點、動機、手段、后果等酌定量刑要素來進行分析,明確提出建議。
3. 同一罪名有幾個刑種的,應當分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明確提出適用建議。
4. 數罪并罰的案件,應先對每一個罪名提出量刑建議,最后再提出合并執行的量刑建議。
5. 對應當適用附加刑的建議,除無可選擇的情形外,也宜有適當的彈性。
(四)關于量刑建議參照標準的問題
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無明確的量刑標準可供參照,檢察官和法官面臨同樣的問題。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與法官一樣,也是主要依賴于辦案經驗及對具體量刑情節的分析、對刑事政策的掌握等。根據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條件,能夠擔任主訴檢察官的一般都具有較強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這也是做好量刑建議工作的前提。筆者認為,在同等的條件下,既然法官能依經驗作出判決,那么檢察官也應能夠提出合理的建議。此外,判例也是很好的參照系。
五、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設想
首先,在立法上要明確量刑建議權。因為,要掃清推行量刑建議的障礙,除了要有理論上的支撐,還必須有法律依據。其次,可以下發典型的判例指導辦案實踐。不可否認典型判例是有一定參考價值的。美國國會有一個立法,即《量刑指南》,對有關刑罰作了非常細致的量化規定,一系列的因素都可以進行量化和換算。目前,我國雖不可能一下達到這樣量化量刑的要求,但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以規范量刑為目的,定期下發典型判例,作為相對的標準供參考。
法院對檢察院量刑建議的不采納的五種情形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予采納的情形有以下這些:(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是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此類案件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人民法院也不得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確保案件公正處理。二是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對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的保障,是認罪認罰制度正當性的必然要求,當審判環節發現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情形的,則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而應當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三是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備要件,當被告人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時,意味著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備要件缺失,只能轉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四是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量刑建議從性質上而言是求刑權,它以準確定罪為前提。當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以審理認定的罪名為基礎作出公正裁判,毋庸置疑,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應被采納。 五是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綜合性制度,既有實體法律的完善,又有訴訟程序的改革;既涉及偵_、起訴、審判各個訴訟環節,又涉及刑罰觀念、執法理念、資源配置等多個方面。因此,當審判環節發現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時,從制度和刑罰的正當性要求出發,人民法院不應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關于普通程序量刑建議和普通程序量刑建議書范文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