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議期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行政處罰異議期的起算時間是由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異議期起算時間應該是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
二、異議期的起算時間
1.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包括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一般情況下,如果是郵寄方式送達,異議期起算時間應該是郵戳日期;如果是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則異議期起算時間應該是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的時間。
2. 異議期的起算時間
異議期起算時間的計算方法是異議期起算日不計算,自異議期起算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異議期截止日為異議期起算日后的第六十日。例如,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1年7月1日送達當事人,異議期起算時間應該是從2021年7月2日開始計算,異議期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異議期截止日為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異議期順延下一個工作日截止。
在行政處罰中,異議期的起算時間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計算。如果當事人錯過了異議期,將無法再次提出異議,并且行政處罰決定書將會變為生效。因此,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該及時計算異議期起算時間,并在異議期截止前提出異議,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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