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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關于盜竊罪數額的標準(深圳偷竊罪量刑標準)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3月28日 21:12:55900

深圳市關于盜竊罪數額的標準(深圳偷竊罪量刑標準)

今天給各位分享深圳偷竊罪量刑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深圳市關于盜竊罪數額的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刑法中法定量刑情節有哪些???要具體要詳細

《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第三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法處罰的(第10條);

2、 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

3、 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0條第2款);

4、 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1條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條第2款);

6、 脅從犯(第28條);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二)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1、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第17條第3款);

2、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 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

(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 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3、 從犯(第27條第2款);

4、 自首(第67條第1款)。

(四)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自首且犯罪較輕的(第67條第1款)。

(五)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 累犯(第65條第1款)。

二、分則性情節(危害國家安全罪及軍人違反職責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武裝掩護走私的(第157條第1款);

2、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第171條第3款);

3、 奸淫不滿14周歲的 *** 的(第236條第2款);

4、 猥褻兒童的(第237條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第238條第1款);

6、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條第4款);

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第243條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條第2款);

9、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7條);

10、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8條);

11、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竊取財物,因而構成盜竊罪的(第253條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第279條第2款);

13、引誘未成年人聚眾 *** 的(第301條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第307條第3款);

15、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條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第347條第6款);

17、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 *** 犯罪分子的(第349條第2款);

1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 的(第354條第3款);

19、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 *** 罪被判過刑,又犯 *** 犯罪的(第356條);

20、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第361條第2款);

21、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第364條第4款);

22、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第369條);

詐騙一般最低金額達到多少,警察才會立案。如果是跨省的話又是怎么才能立案處理?

立案不管是不是跨省,只要金額滿足了,這個最低金額一般指3000元,就會立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罪量刑標準之加重處罰情形: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詐騙罪量刑標準: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共同犯罪的詐騙罪量刑標準: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詐騙罪量刑標準(未遂):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詐騙罪量刑標準: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罪量刑標準之數額:

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詐騙罪量刑標準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地方具體規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0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個月刑期。

(3)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根據超過的數額,可相應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詐騙生產資料,影響生產的;

(2)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3)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導規則

刑事案件數額標準,詐騙罪: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屬于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屬于數額巨大;200000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對于違法犯罪活動,警方都會一查到底的。

擴展資料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 *** 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詐騙罪立案標準

北京市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在1998年7月實施《北京市關于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數額標準》,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的文件中規定:關于詐騙罪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并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河南省

河南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對于詐騙犯罪,我們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2]

上海市

上海市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犯罪具體數額標準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并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單位詐騙在5萬元以上滿10萬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經逮捕并審查起訴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般詐騙罪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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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圳市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犯人偷多少才能被抓?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達到這個標準就構成立案。

深圳市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 深圳 市 盜竊罪 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 盜竊 的, 入戶盜竊 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5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3)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50萬元不足2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5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多次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后,每增加盜竊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①入戶盜竊; ②攜帶兇器盜竊; ③扒竊。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7)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二、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的,盜竊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綜上所述,我國對盜竊罪已經做出了懲罰規定,對于不同的省市會有不同的懲罰準則,目前深圳市主要是從盜竊的數量大小、嚴重程度來確定其量刑標準,根據不同的標準確定其應該進行何種懲罰。此外,對于盜竊根據其現場情況的不同,比如使用器材而進行行兇,對應的懲罰也是較其他要重。

各地監獄里是什么樣子的?吃喝拉撒都怎樣?

《北京文學》編者按:“監獄里是不是特'黑'呀?”許多人聽說李忠效正在全國各地的監獄采訪,都好奇地這樣問。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人驚人一致地提出這樣的問題?一是過去中國的監獄把門關得太嚴了,對外宣傳太少,致使人們對監獄有種神秘感;二是人們在電視、電影里看到的古代監獄、民間監獄乃至外國監獄的陰暗故事太多,把那種印象“移植”到當代中國監獄里來了:兇神惡煞般的牢頭獄卒、陰森可怖的監舍牢房、“光明正大”額匾下的骯臟交易等等--當代中國監獄里面到底什么樣?90年代初

曾以《我在美國當律師》和《聯合國的中國女外交官》暢銷全國的著名報告文學作家李忠效歷經數月精心采寫的報告文學新作,為我們揭開了當代中國監獄的神秘面紗--

(作者:李忠效)

監獄,對許多人來說,那是個既神秘又令人恐懼的地方。其實絕大多數人對監獄并沒有直接感受,而間接感受也大都來自文學作品和影視作品,如《水滸傳》中的"殺威棒",《紅巖》中的"白公館"、"渣滓洞"以及"辣椒水"、"老虎凳"等等,已經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新中國的監獄,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監獄里面是什么樣?

百聞不如一見。從2000年9月開始,我先后采訪了青海、山東、湖北、湖南、廣東、上海、北京等七個省市的十幾所監獄,從西到東,從經濟落后地區到經濟發達地區,盡管各地監獄的硬件設施差別很大,但在管理制度和尊重人權方面還是比較一致的,那就是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監獄政策進行管理,特別是1994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各省的監獄管理工作都有很大改觀。

那么,現在的監獄里面到底是什么樣子呢?

我在青海塘河監獄采訪時了解到,10年前的一場大地震,把監獄(當時叫勞改農場)所有的辦公室和家屬房夷為平地,死亡100多人,而監獄大墻內的監房一間沒倒,也沒死一個犯人。原因是監獄辦公室和家屬房全部是"干打壘"(一種用粘土壘起來的簡易房),經不起強烈的地震,而監房全部是磚瓦結構,要比"干打壘"堅固得多。塘格木農場大地震的有關情況曾上過1992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白皮書。

在山東魯南監獄采訪時,給我印象最深的是犯人大伙房。那個伙房有兩個籃球場那么大,像兩個工廠的大車間,一間做主食,一間做副食。我一走進副食"車間",就聞到一股撲鼻的肉香,只見兩口直徑約有一米五的大鍋里正在煮肉,值班的犯人告訴我,這是為礦上下夜班的犯人準備的。他還告訴我,他們每頓飯是兩個菜,一葷一素;菜是每人一份,飯則隨便吃,不存在吃不飽飯的問題。在旁邊的墻上,有一張做工精致的像展板一樣漂亮的犯人"一周食譜一覽表",上面不但標明了本周每頓飯吃什么,甚至還標明了這些食品的營養成分和所能產生的熱量(大卡),對在獄中占很小比例的 *** 犯人,也專門為他們制定了食譜。在主食"車間",我看到巨大的汽蒸鍋里蒸的是雪白的大米飯,一人多高的不銹鋼蒸屜里蒸的是白面包子。包子很大,一個足有四兩。我情不自禁地對陪同我采訪的監獄辦公室副主任王立彬說:這包子可真不小啊!王立彬說:要不要嘗嘗?我非常想知道包子里面是什么餡,便說:好,嘗嘗。一個犯人馬上從剛取下的長方型蒸屜中拿了兩個包子,我說一個就夠了。其實一個都吃不了。我想把包子掰開給王立彬一半,沒想到這一掰,里面的油馬上順著手指縫流了一地--不僅是肉餡的,而且油還很多!我和王立彬站在那里大吃大嚼,引得旁邊正在吃飯的犯人都好奇地看著我們。王立彬告訴我,他這是第一次嘗犯人食堂的東西,還是沾了我的"光"。因為監獄有嚴格規定,管教人員是不準到犯人食堂吃東西的。監獄有個職工食堂,據說不如犯人食堂辦得好,一些單身漢對負責管教的副監獄長蔣魚水說:干脆我們把伙食費交到犯人食堂,到犯人食堂就餐得了。蔣魚水斷然拒絕:不行,管教人員不能占犯人的便宜!

像魯南監獄這樣的大伙房,后來我在許多監獄看到過,也看過他們的食譜,都搞得不錯,有的連餐具都是不銹鋼的,只是沒再嘗過他們的飯菜,因為我也不能占犯人的便宜呀!

走進山東微湖監獄的大門,首先映入眼簾的便是一塊像足球場一樣綠茵茵的大草坪,這是負責管教的副監獄長鄒積忠的杰作。當初是他力排眾議,僅花了幾百塊錢就搞成的——勞動力不計成本,草皮是從監獄的別處移栽過來的,只有草坪四周的那些瓷磚花了點錢。在我采訪過的十幾所監獄中,可以說微湖監獄在制度化管理和監區環境改造方面是搞得最好的監獄之一。

不過要說監獄的硬件設施,搞得最好的還是廣東經濟特區的監獄,如東莞監獄和深圳監獄。

走在東莞監獄的廣場上和監區里,如果不是周圍的高墻電網在不時提示我這是什么地方,如果不是有穿著制式囚服的犯人不時在眼前走過,那么我肯定會把這里當成是某個大學的校園,或是某個花園式住宅小區。監獄的教學樓很是氣派,那個能容納幾百人的階梯教室,要比我曾經就讀過的 *** 藝術學院的階梯教室漂亮得多;那幾間心理治療室,設計新穎,裝璜溫馨,是我到目前為止所見到的最漂亮的心理矯治中心。至于其他電化教學設備,更是讓一般的高等學府望塵莫及。陪同我采訪的監獄教育改造科副科長崔吉強不無擔憂地對我說,一些來此參觀的中學生,看到這么好的現代化設施,驚奇地叫道:哇,這么漂亮啊,比我們學校強多了!要是片面宣傳我們監獄的環境和設施,弄不好會產生負面效應,使一些人誤把監獄當成世外桃園、享清福的地方了,因此要特別強調監獄是對犯人進行懲罰的場所,犯人在這里是沒有自由的,要老老實實接受改造,而自由對每個人來說,才是最最寶貴的東西。

所以我想人們最關心的,除了監獄里生活條件怎么樣,再就是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之類的事了。人們普遍認為,這方面的"貓膩"肯定很多。坦率地說,過去是存在一些問題。就是現在,個別地方也時有此類事件發生。比如我去青海采訪時,就聽說一個獄政科的科長因為伙同他人在為一個犯人辦理減刑時收 *** 賂,被檢察院抓走了。不久前,我在《法制日報》上看到了此案的處理結果:這位科長和一位地區中級法院的法官等三人被判刑。類似的事件在別的省市也偶有發生,涉案人員也都受到了嚴厲處罰。近年來,司法部在全國監獄系統廣泛開展"獄務公開"活動,大大加強了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的現象已基本杜絕。如果有人礙于人情或貪圖私利,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在這個問題上搞"貓膩",也很難逃脫法律的懲處。上面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證明。

現在全國各監獄對犯人的管理實行計分制,分數積累到一定程度即可獲得嘉獎;嘉獎積累到一定程度即可立功、減刑。這個經驗最早是山東濰坊監獄總結出來的,先在山東推廣,后被司法部在全國推廣。我在山東魯南、微湖、滕州和濰坊監獄采訪時看到,每一批上報的減刑人員名單,都被各監區張榜公布,任何人有異議都可以向監區領導反映,也可以越級向監獄領導反映。另外檢察院在監獄設有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各種檢舉和投訴。監區上報到監獄的減刑名單要經過獄委會集體討論通過,然后上報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如果哪個犯人的減刑報告在獄委會沒有被批準,那么,獄政科長或負責管教的副監獄長要親自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如果法院沒批準,法院要向監獄說明情況。有了這樣嚴格的程序,不但促進了犯人改造的積極性,也保護了一批監獄干警——不管什么人求情,不管有多大的私心,因為有了嚴密的制度,就不會犯錯誤了。

監獄里面什么樣?大概就是這個樣子。

巧剃"刺兒頭"

犯人潘松昌是被人用擔架抬到魯南監獄來的。他因盜竊罪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原來關押在臨沂監獄。在轉來魯南監獄之前,突然得了"半身不遂"。據說得病的原因是他在臨沂監獄的磚廠燒磚,出窯時,磚很熱,他出了一身汗,用涼水一澆,激的。他來到魯南監獄以后,不能下床,在床上拉床上尿,弄得屋里臭烘烘的,沒法進去人。另外他說話還大舌頭,喔哩喔嚕誰也聽不懂,跟癡呆一樣。

大隊管教助理孫吉海覺得可疑,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哪能那么嬌氣,讓涼水一激就半身不遂了?

帶他到醫院檢查,醫生也說,被涼水激了有可能落下什么病,但不至于這么嚴重。醫生用針扎他的腿,問他疼不疼,他說不疼;用錘子敲,他也沒反應。臉上什么表情也沒有,木頭人一樣。隊長用力扳他的腿,扳不動。醫生奇怪:半身不遂,這個腿不應該硬得扳不動啊!

吃藥,治療,兩個多月,一點不見效。整天床上拉床上尿,屋里的臭氣能熏得別人背過氣去。犯人都不愿意跟他住一個房間,只能安排他單人一個屋。怕他自殺,還得派人看著他。監獄搞衛生檢查評比,這個監區總是最后一名。他的"病情"不僅牽扯了管教干部的很大精力,還嚴重影響到監獄的管理秩序。再說,每天給他換被褥,哪有那么些被褥換去?

奶奶的,讓他起來!孫吉海命令犯人上廁所,心想要是再往床上拉尿,就不給他換被褥了!但是他又想:真要是有病,我這是虐待犯人啊!必須盡快搞清楚他的病是真是假。

有些犯人為了逃避勞動改造,會挖空心思找各種理由裝病,監獄方面稱之"偽病"。孫吉海1970年從部隊復員后就在監獄系統工作,十幾年,這種情況見得多了。不久前,一個叫徐慶祥的也是從臨沂監獄轉過來的犯人,偽病露出馬腳,讓孫吉海抓了個正著。

徐慶祥比潘松昌早來幾個月,從臨沂監獄轉來時就拄著拐。他四十多歲,原來在農村當過會計,因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他能說會道,他說是坐骨神經疼,腿不能走路,不能干活。他整天拄著拐,東走走,西看看,是監獄里少有的閑人。

孫吉海找他談話,他說:"隊長,不是我不干活,是我的腿確實不行。"

到醫院去檢查很多次,什么也沒檢查出來。坐骨神經疼,也很難看出來。三個月之后的一個星期天,孫吉海沒休息,悄悄去了監區。走廊上值班的犯人見到他,想說話,被他用手勢制止。他不想讓犯人們知道他來了。犯人正在打牌,徐慶祥也參加了。孫吉海在房間門口的旁邊看了十幾分鐘,犯人一直沒有發現他。徐慶祥跟一個犯人打牌打惱了,吵了起來。

那個犯人罵徐慶祥:"你裝什么憨?隊長來了你有病,隊長不來,你上床下床一點不拐。你整天裝拐子,胡弄 *** 行,別想胡弄我!"

徐慶祥急了,想揍他。那個犯人拔腿就跑,徐慶祥站起來就追。跑得飛快,根本不拐。追到門口,看見孫吉海站在門外,一下傻那了。

孫吉海說:"徐慶祥,腿不疼了吧?你現在不拄拐怎么跑得那么好啊?走走走,跟我上樓去!"

徐慶祥也不用裝拐了,垂頭喪氣地跟在孫吉海后面去了樓上的管教室。

"徐慶祥,三個月時間,我給你做了多少工作,你不聽。你寫保證,發毒誓,口口聲聲說你的病是真的。今天我親眼看見了,你還說什么?"孫吉海給他開了一張關禁閉的單子。"走,拿上你的被子,上禁閉室。你偽病,抗拒改造,已經夠了嚴管的條件。"

徐慶祥馬上說:"隊長隊長,我交代,你不要關我。別送我去嚴管隊,不然我在監區里反省,好好寫檢查。"

監區里也有個單間,孫吉海交代幾個犯人看著他寫檢查。他在檢查中說,他偽病的原因是,快四十歲了的人了,怕下井(魯南監獄是個煤礦監獄),另外想"保外就醫"。表示一定好好改造,爭取寬大處理,爭取減刑。

看了徐慶祥的檢查,孫吉海對他說:"上個月,你家屬來接見的時候,我就發現問題了。你家屬問:你腿怎么了?如果你在家腿就不好,她會說:你腿好了么?你說你腿受涼了。怎么來魯南監獄就受涼了?"

徐慶祥無言以對,痛哭流涕地說:"我服氣了,隊長,再不能這樣了。"

孫吉海說:"現在悔過也不晚。你還有三年多刑期,表現好,還可以減刑。表現不好,一天也減不了。"

徐慶祥再三表示一定要好好表現。他在犯人大會上做了深刻檢查,后來確實表現不錯,勞動、學習、內務整理,都很積極。他原來當過村干部,也會來事,經常向 *** 匯報思想。第二年,被推選為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后來當上大隊犯人的"積委會"主任,成為一百九十多犯人的頭兒。最后減刑八個月走了。——當然,這是后話。

潘松昌的情況與徐慶祥有所不同。徐慶祥能說會道,而潘松昌又憨又傻,說話大舌頭,喔哩喔嚕誰也聽不清。跟他談話,費勁。

六月的一天中午,孫吉海對生活科的趙科長說:"咱們看看潘松昌是真的還是假的。"

天氣已經很熱了,潘松昌在睡午覺。房間臭得令人窒息。孫吉海和趙科長屏住呼吸走到床前,用事先準備好的大頭針在潘松昌的腳指頭上扎了一下,他"騰"地把腳抬起來了。又扎他那只腳,他又"騰"地抬起來了。還沒醒。

孫吉海心中暗喜,平時怎么扎他都沒反應,睡覺的時候有反應,說明他平時是裝的,故意忍著。

孫吉海再扎他平時裝作不能動的那只腳,把他扎醒了。

"潘松昌!"孫吉海喝道。

"唔……到!隊長!"口齒清楚,也不大舌頭了。 "你坐起來。"

潘松昌麻利地坐起來了。這樣孫吉海他們倆就心里有數了。

"你這個腿能動了吧?嗯?"

潘松昌看著孫吉海手里的大頭針,仿佛明白了什么,低著頭,不說話。

"你癲憨!你在屋里拉尿,這不是抗拒改造,糟 *** 么?"

潘松昌"哇"就哭了:"隊長我冤枉。"

"你冤枉什么?"

"我太冤枉了。"

"你冤枉什么,你說吧。"

"我沒罪,判我十五年……"

"你沒罪上監獄來干什么?你不老實!你這個半身不遂,裝了好幾個月,在醫院里院長給你扎針,你一動不動,裝得倒挺像!你為什么裝病?要好好交代!"

房間里臭味太大,孫吉海叫他起來到管教室去,但是他幾個月不走路,腿已經不聽使喚了。孫吉海叫來兩個犯人,把他架到了樓上管教室。

"你有什么事跟隊長說。你得相信 *** 。"

潘松昌無計可施,只好坦白交代。他裝病,一是覺得冤枉,二是不愿下井挖煤。

他的案情是這樣的:他和同村的另一個人,偷伐了路邊的兩棵楊樹,偷了五十斤麥子,又偷了人家一個地板車,把樹和麥子裝在車上往回拉。另外一個人在路上看見了,問他們干什么去,他們說回家,那個人就幫著推了推車。事發以后,正趕上全國"嚴打",就把他們定為盜竊團伙,從嚴從重處罰。他是首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那個幫助推車的,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幾乎所有的犯人在談到他的罪行時都避重就輕,都認為自己被判重了。潘松昌的情況如果真像他說的這樣,應該是屬于輕罪重判的。后來孫吉海仔細看了他的判決書,情況基本屬實。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此案的情況,東西不多,又是初犯,他最多能判五年刑,從犯也就三年兩年,那個不了解情況瞎幫忙的,根本不應判刑。

潘松昌在來魯南監獄之前,聽說這里是煤礦監獄,到了這里要下井,不想來,就裝癱、裝癲,不能動了。原先的監獄也不愿留個癱子,就說名單已經定了,不能動也得去。

孫吉海和他談話以后,他承認他有罪,但是不夠判十五年。孫吉海知道他沒有多少文化,幾乎是文盲,也不懂法。就問他:"你怎么知道你不夠判十五年?"

"聽別的犯人說的。"

"那么裝病、裝癲誰教你的?"

"我這個刑也就五六年,我想我癲兩年,隊長一看不行,就保外了。"

"你判決書上的刑期是十五年,哪能那么快就保外了?真是不懂法。"

孫吉海告訴他,如果認為自己的案子有冤情,可以寫申訴報告。他說他不會寫,孫吉海就讓徐慶祥給他寫。申訴報告寫好以后,孫吉海給他寄往原審法院。一連發了幾封,一直沒消息。

這期間,潘松昌覺得隊長挺關心他,表現很積極。在隊里站小崗,看門,很認真,誰想違犯紀律也不行,硬的軟的都不吃,他就聽隊長的,有什么情況都向隊長匯報。孫吉海對他申訴的事也挺上心。經與隊里幾個領導研究決定,以大隊的名義給法院寫信。

孫吉海利用晚上休息時間,認真研究潘松昌的判決書和他的檔案,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當時的有關政策和量刑標準,給他寫了個申請復查函,經獄政科、偵察科審查,蓋上監獄的公章,并讓檢察院的人看過,直接寄臨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一個月之后,臨沂中級人民法院來函:經院長核查,發現原判決有出入,發回長山縣法院重審。長山縣法院重新開庭,重新判決,潘松昌原判十五年改為五年;那個原判五年的改為三年;那個原判三年的改為免予刑事處分。后面兩位實際上已經刑滿釋放,改判的意義僅僅在于給他們一個新的結論。那時還沒有賠償法,所以他們也就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法院來監獄宣判那天,潘松昌聽完法官宣讀的判決書,激動得淚流滿面,跑到屋里就給孫吉海磕頭:"感謝孫隊長,感謝 *** !我一下就少坐十年牢啊!"

當時他已坐滿了五年,改判之后他就刑滿釋放了。

此案在犯人中間反響強烈,連其他大隊的犯人都在嚷嚷:二隊的孫隊長,那懂法,很厲害!經常有外隊的犯人在路上碰見孫吉海,主動湊上來給他鞠躬:孫隊長,我是×隊的,叫×××,我這個案子也冤,你看能不能幫我也寫個東西?

孫吉海說:你的案子我管不了,我只能管我的隊。你去找你們隊長。

他之所以這樣回答,一是對外隊的犯人情況不了解,什么原因也不清楚;二是精力有限,光是本隊的一百九十多名犯人就夠他忙的了;三是怕影響與其他管教人員的關系:就你能耐?就你懂法?就你是青天?你為犯人怎么那樣賣力呀?

為本隊的犯人寫申訴報告,是他的本職工作范圍之內的事,而且是經過隊里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誰也說不出什么。超出了范圍,有些東西是說不清楚的。

孫吉海本著對法律、對國家、對犯人負責的精神,從1987年到1990年,一共為本大隊的二十三名犯人寫了申訴復查函,三個沒有回音,七個雖有回音,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改判,被原判法院改判的有十三名。其中有個泰安籍的犯人叫王昌群,原判二十年,改判為五年。

王昌群小名王三,從十幾歲就開始進出少管所,在泰安很有名,一說王三,誰都知道他,有的人家用他嚇唬小孩,一說王三來了,小孩就嚇得不敢哭了。結果他倒霉就倒霉在"知名度"上。

1983年的某一天,在泰安的一個市場上發生了一起搶劫案,弄得人心惶惶。搶劫的這伙人接著又和另一伙仇人相遇,雙方就打起來了。場面亂乎乎的,外人誰也搞不清誰跟誰是一伙的。這時有個人喊:王三來了,趕快跑!兩伙人就轟一聲散了。

當時被搶的人,據說原來有精神病,一受驚嚇,精神病復發,這下問題嚴重了。公安局立案調查,到處尋找目擊證人,問誰搶的,都說不認識,又都說聽見有人喊王三來了。于是辦案人員就把這個案子算到王三頭上了。

把王三抓去以后,問他那天發生搶劫和打群架的時候你在什么地方,他說打架我知道,聽說有搶東西的,但是我不在。辦案人員當然不聽他的,說你不要不老實。他始終不認這賬,氣急了,就對辦案的人說:你算什么?大蓋帽戴著,像模像樣的,懂什么法律!藐視辦案人員,藐視法律,這不是往槍口上撞么?當時正是"嚴打"時期,重點打擊的對象就是他這種危害社會治安的人物,不由分說,就把他正式逮捕了。

審訊時,他一直不承認他參加了那起搶劫案,倒是自動坦白了他曾和一名女青年談過戀愛,并發生了性關系的事。于是他的判決書上有了兩條罪狀:搶劫罪和 *** 罪——以談戀愛為借口,猥褻、 *** 女青年。搶劫罪被判十七年, *** 罪被判三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王昌群入監之后,始終不服從改造,表現非常不好。他身體很強壯,也不裝病,就是不好好干活。他天天寫申訴書,據說有幾百封,中院、高院到處寄,一直沒有回音。他情緒不好,就打罵犯人,還威脅管教人員。哪個隊也管不了,誰也不愿要,后來就弄到孫吉海所在的二大隊來了。

孫吉海找他談話:"有什么事跟隊長說,你不能抗拒改造,破壞監獄紀律。你打人,要加刑的。"

他說:"二十年,怎么加?還死刑怎么的?二十年,沒盼頭。我有罪還行,我沒罪。"

孫吉海說:"如果你認為判決有誤,你可以繼續申訴。這是你的權利。"

他說:"申訴有什么用,我看透了,我這樣的人沒有說理的地方!"

過了沒多久,他又違犯了監規。那天晚上看電視,有個犯人個子高,在前面擋了他,他也不說什么,拿個凳子照那個犯人頭上就砸,當即把那犯人砸趴下了。

別的犯人嚇壞了:"報告隊長,打死人了!王三把××打死了!"

好在那個犯人是昏了,沒死。但是王昌群目無國法監規,這還了得!

孫吉海給他開了關禁閉的單子,還沒等對他宣布,他自己說:"我上禁閉室。"他屬于江湖上說的"有種"的那種人。

平常犯人吃飯管飽,在禁閉室里則是定量供應。干活有干活的口糧,不干活有不干活的口糧。王昌群身體壯,飯量大,在禁閉室里吃不飽,三天下來就受不了了,對孫吉海說:"隊長,我以后再不打仗了。"

從禁閉室出來以后,他很誠懇地對孫吉海說:"隊長,我的事,請你老人家給操操心。我以前的信,都白寫了。"

孫吉海說:"別人都沒給你弄成,我就給你弄成了?"

據孫吉海所知,為王昌群的事,監獄獄政科的人曾到泰安中級人民法院去過。不知為什么沒有結果。想必這個案子比較復雜,難度較大。

但孫吉海還是決定試試。他利用晚上的休息時間,認真查看了王昌群的檔案,發現判決書漏洞百出。首先,王昌群在案發時不滿18歲,如果案情屬實,按規定也應從輕處罰;第二,搶劫案有證人,但是到底是誰搶的,不知道,老百姓不認識那些人;第三,搶劫案造成當事人精神病復發,這個人是哪的,叫什么名字,判決書上沒寫;第四, *** 罪所依據的是王昌群自己交代的內容,沒有女青年的證明,也沒有任何第三者的證明。對于這一點,王昌群一直說他們是談戀愛,頂多算 *** ,不是 *** 。但是法院在"嚴打"期間,可能因為案子太多,忙忙草草就判了。怪不得王昌群不服,到了監獄一直鬧事,不服從改造。俗話說,人怕出名豬怕壯。他就是因為太出名了,把他錯抓進來了。

孫吉海找王昌群了解情況,再跟檔案上記載的一對,心中就有數了。他對王昌群說:"你好好改造,你申訴不行,我給你寫。"

王昌群一聽,高興了:"老人家,你犧牲點休息時間,給我辦辦這個事。"表現比原來也好一點了。 孫吉海根據判決書上的問題,寫了一份申訴復查函。為慎重起見,他讓大家對復查函找毛病,提意見。復查函發走兩個月,法院派人來提審王昌群了。

他們對孫吉海說:"你寫的復查函收到了,我們院長看了,要求重新復查。"

泰安法院花了五千多元的經費,對王昌群的案子進行復查,取證,但是所有的證人都找不到了。那個突發精神病的受害人原來就不知道在哪,這回更找不到了;那個女青年可能嫁人了,也不知去向。沒有證據,罪名不能成立,應該宣判無罪。但是王昌群已經在監獄里呆了五年了,最后就以當年他在當地的不良影響,以流氓罪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盡管如此,他還是非常感謝孫吉海,感謝 *** ,不然他還要在監獄里蹲十五年。

法院來重新宣判的時候,把王昌群的父親也帶來了。宣判之后,王昌群激動得淚流滿面,趴在地上就給孫吉海和法院、檢察院的人磕頭:"感謝隊長,感謝 *** ,出去以后,我一定要當守法公民。"

王昌群在監獄里的那些哥們,聽說之后,也都蹦高兒地替他高興。

他刑期已滿,改判之后馬上放人。出來以后他和父親在飯堂吃飯,獄政科的副科長因外出辦事,不知道他已被釋放,回來一看,這小子怎么跑出來了?上去要抓他:"你怎么跑這來了?"

他馬上說:"我改判了。"

還有一個青島籍犯人叫王連群,因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他當過兵,是海軍,還是黨員。來到孫吉海隊里以后,孫吉海找他談話:"你當過兵,還是黨員,怎么就放松了對自己的改造呢?"

他說:"別提了,我不服,他們整我。"

孫吉海問:"誰整你?"

他就一五一十地說起來。原來,他在青島醫學院當電工,為分房子的事,和一個女醫生吵了起來。女的丈夫在青島市四方區法院工作。他聽說做醫生的妻子受了一個小電工的氣,就去了醫學院,對王連群說:小子你別狂,早晚栽我手里。結果王連群不爭氣,沒過半年,就因"播放淫穢錄像,容留婦女賣淫"被公安局逮起來了。王連群的家人托了很多關系,結果托誰都不行。有熟人悄悄問他的家人,王連群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家人想了半天,終于想起來,得罪了一個法官。熟人說,那你們就別忙了,他在司法部門的關系比你們多,比你們硬,他說句"這是我的仇人,辦辦",一句話就夠了。最后王連群一家伙被判了十年。

判決書上說,在1978年8月到1979年8月,王昌群在他老婆外出學習期間,多次在家中播放淫穢錄像,觀看人數達三十多人次。而王連群自己說,實際上他是借了別人的錄像機和錄像帶,只放了兩次,只有六個人看,其中有他和一個朋友,兩個鄰居,還有兩個女人。

他這么說,孫吉海當然不會輕信。對他說,到了這里就要遵守獄紀監規,有什么問題可以寫申訴報告。

有一天,他哥哥、嫂子,還有他老婆來監獄探監。孫吉海先和他們談了談。

王連群的哥哥說:"我找熟人了,兩萬塊錢給辦減刑。"

孫吉海說:"他吹牛,你別花那個錢,留著錢干點正經事吧。你別聽那些江湖上的人瞎說,你還是通過正當途徑。"

王連群的老婆哭哭啼啼地對孫吉海說,他們結婚的時候,她父母就不愿意,這次她父親聽說這個事,氣得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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