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三年不開公司補償標準這個問題,餐飲店突然關閉不開了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嗎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廠不開了老員工如何補償
- 公司效益差不開了,做了10年的員工怎么賠償
- 還有三年合同沒有到期公司辭退怎樣賠償
- 餐飲店突然關閉不開了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嗎
- 工廠把我給辭退了,又不開辭退書,又沒有任何補償,我該怎么辦
廠不開了老員工如何補償
看是什么情況:
1、裁員需要企業工會向勞動局和工會組織報備,批準后才能進行,且要妥善處理好勞動關系;
2、如果是破產,那就交給司法部門和勞動部門去清算,結清工人工資;
3、如果是注銷,那就比較麻煩,最好是以協議方式處理好老員工的去留問題,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4、老員工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薪酬,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發放,好像有封頂不超過12個月。
5、老員工也要考慮下老板,老板人品怎樣?老板對員工好,員工不要一分錢都情愿,甚至有的員工還可以借錢給老板入股,讓公司起死回生的事也時有發生,如果公司老板人品差,對待員工不夠人性化,沒人性,那就公事公辦,該申請仲裁申請仲裁,賺錢的時候沒分給員工,虧錢的時候該出的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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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效益差不開了,做了10年的員工怎么賠償
N+1
N=你在這里的工作年限10年(不滿半年按照半年0.5算,大于半年小于一年按照一年1算)*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你干了10年零8個月最近一年平均工資是五千,就等于11*5000=55000
1=1個月工資(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是沒有提前三十天告知補償費用。)
還有三年合同沒有到期公司辭退怎樣賠償
要看辭退你的原因,與辭退程序,來確定是否有賠償
一、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證明你有39條規定情況,這種情況下你是沒有賠償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如果單位依據除39條以外的規定合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果單位不能證明辭退你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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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突然關閉不開了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嗎
1、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工廠把我給辭退了,又不開辭退書,又沒有任何補償,我該怎么辦
【解除證明扣押保險檔案賠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22號第三條規定:職工被開除、除名或辭退后,企業不給本人通知書或證明書也不向待業保險部門轉交檔案的做法不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四條,以及《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第二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精神。
由此導致職工不能享受待業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受理。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企業負責賠償。OK,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