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醉駕檢察院量刑三到四個月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醉駕檢察院建議三個月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醉駕取保候審后多久會判刑
- 2、醉駕檢察院量刑一個半月至兩個半月,本月29號開庭,我是簡易程序,大概會判多久?有只判一個月或者一
- 3、醉駕取保四個月,現檢察院叫我去簽字是什么意思
- 4、醉駕要判幾個月
醉駕取保候審后多久會判刑
醉駕取保候審一般四個月左右會判刑;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一般是 1.5個月,最長 2.5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法院一審:一般是 1.5個月,最長 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 (第一百六十四條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醉駕檢察院量刑一個半月至兩個半月,本月29號開庭,我是簡易程序,大概會判多久?有只判一個月或者一
醉駕檢察院量刑一個半月至兩個半月,本月29號開庭,簡易程序大概會判一個月。醉駕的處罰如下:
1、醉駕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個月;
2、被告人認罪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適用此程序的,應當從輕處罰;
3、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一個半月至二個半月,法院一般是尊重的。
法律規定,拘役的最低刑期是一個月,本案的關鍵,不在于刑期的長短,而在于能否適用緩刑。當然,即使判處實刑的,拘役,也不是到監獄服刑的,而是在拘役所或行政拘留所,那里的條件就好多了。如果能緩刑,那是最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img]醉駕取保四個月,現檢察院叫我去簽字是什么意思
醉駕取保四個月,檢察院叫去簽字,一是問話,了解案情;二是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三是告知可以委托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醉駕要判幾個月
酒駕的判刑一般需要兩個月。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二個月內進行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果是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等,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審理時間可以延長三個月;如因特殊情況還需延肢中帶長的,則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醉駕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培晌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醉駕、追逐,且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故意。
醉駕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最高量刑是六個月拘役;
2、如果醉駕有發生交通事故的話,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發生事故后逃逸的,會被判處三至七年之間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歷蘆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如果逃逸導致對方死亡的,最高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于醉駕檢察院量刑三到四個月和醉駕檢察院建議三個月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