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怎樣寫辭職報告寫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國企辭職有沒有賠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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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辭職時是應該寫辭職報告還是寫辭職申請?兩者有什么不同//?
兩者都是辭職的表達,但報告是宣告、告訴,而申請是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辭職報告屬于單方要求,不能作為職工提出辭職的證據使用,而辭職申請在經過上級同意審批過后,方可認為完成了辭職的過程。按照《勞動法》具體規定如下: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國企辭職有沒有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有經濟補償,其他情況下辭職的沒有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京東離職員工能拿到多少賠償?
京東員工在職場自媒體發文:賠償到賬了,總共47萬,感謝!
京東員工發文稱,昨天賠償已經到賬,加上調休,年假,總共得到47萬的賠償;
他說感覺挺好的,在京東12年,離開也很感謝。
他表示,至于找工作,還是先玩玩再說了。
有人評論:只要把補償給了,那就是不是爛公司;
有網友回復:甚至可以說是好公司。
什么好事就讓你趕上了
被騙寫辭職報告該怎么辦?
被騙寫辭職報告的情況多半是因為公司想叫你走人,又不想進行賠償,用花言巧語,使用某些手段,讓涉世未深,沒什么職場經驗的人自己寫了辭職報告,不給賠償金!
根據國家勞動法,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根據入職年限情況進行賠償的,不賠償就是違法,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是自己辭職,公司就不用賠償了。
如果發現被騙寫了辭職報告怎么辦呢?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我覺得首先要搜集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主動辭職而是被騙寫了辭職報告。先和公司交涉,說明公司欺騙自己寫辭職報告,涉嫌違法詐騙,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擔。溝通不下來就只能向勞動仲裁部門舉報或者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以上只是個人觀點!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文章分享結束,怎樣寫辭職報告寫補償標準和國企辭職有沒有賠償?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