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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效力。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或建議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認真采納并執行。如果法院未采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的。
法律分析:民事監督規則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二)簡易程序;(三)第二審程序;(四)特別程序;(五)審判監督程序;(六)督促程序;(七)公示催告程序;(八)海事訴訟特別程序;(九)破產程序。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法官、人民陪審員、書記員。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2、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復查規定如下: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 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復查請求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立案復查,不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書面答復 *** 人。民事案件經復查后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重審。
3、總而言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檢察院的不支持監督的額決定確有明顯錯誤的,還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增加案件的反轉機會。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監督中的職責、監督方式和監督效力。通過依法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監督,并確保監督意見的約束力,人民檢察院能夠維護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這一規定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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