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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1、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種: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回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回避的審查決定。
3、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公正,對案件參與人員進行嚴格身份限制。如果案件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為案件當事人或者近親屬,參與過該案,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刑事回避種類有哪幾種?
1、指令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
2、法律分析: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
3、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4、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定回避。【法律分析】自行回避又稱主動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回避。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相關人員決定。經有回避決定權的組織和人員決定同意自行回避的,即發生自行回避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什么?
鑒定人員; 書記員。《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比如說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申請回避。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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