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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應訴管轄和移送管轄的矛盾
《民訴解釋》第211條規定,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 *** 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法律分析:移送管轄指的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轉移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應訴管轄指的是當事人放棄管轄權異議或者超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限而應訴,人民法院即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因此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在先管轄權的不同。
民事訴訟法211條第一款
1、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主要表述了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的行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作偽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等行為的處罰。
2、是訴訟法中第二百一十一條中的第一款和第五款法律法規。是訴訟法共有二百八十四條,每一條分為多個款項。
3、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原文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5、民事訴訟期間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民事案件可以申請抗訴嗎
1、法律主觀:對于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不服的,是可以申請抗訴的。
2、法律主觀:依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 法院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3、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五款是什么意思
1、是訴訟法中第二百一十一條中的第一款和第五款法律法規。是訴訟法共有二百八十四條,每一條分為多個款項。
2、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主要表述了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的行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作偽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等行為的處罰。
3、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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