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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案
趙軍稱次日得知所購房屋的土地和地上在建房屋均抵押給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亞運村支行,抵押期限至2009 年9 月30 日。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第四條規定賣方通過訂閱,排序,預訂和其他方法向買方收到定金作為擔保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如果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存款;商業房屋買賣合同未完成的,賣方應當將押金退還給買方。
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定金只是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繼續就商品房買賣進行誠信談判的一種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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