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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庭宣判后,法院只給我復印件不給原件,行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可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痉梢罁浚骸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是的。一般很少案件當庭宣判,開庭后要審判人員討論、合議,才能出判決書。會電話通知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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