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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同罪的累犯量刑標準
累犯 簡單說其實就是一種以前犯過罪,又再次犯罪的事實,對于累犯進行從嚴懲處,這是重要的 刑罰 裁量制度之一。 在通常情況下,累犯的當事人,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罰要比一般的犯罪受到的刑罰要重很多的。依據我國的 刑法 ,累犯通常也是有兩種情況的。而這兩種情況所受到的刑罰也是不一樣的。 一般累犯 主要指的是: 1、主觀條件:之前犯的罪和后來再次犯的罪都必須是故意進行的犯罪; 2、刑度條件:之前犯的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來再次犯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是 有期徒刑 以及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后來再次犯的罪必須是發生在之前犯的罪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自己的罪刑被免除之后的五年以內。 特殊累犯 主要指的是: 1、 罪名 限制:之前犯的罪和后來再次犯的罪都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2、時間上沒有具體的限制,而這就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非常重要的地方; 3、刑度無限制:只要之前和后來犯的罪都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那么就都會被判處刑罰處罰,因此也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累犯的量刑標準主要為: 1、對于所有累犯行為,一切都應該是從重進行處罰的。也就是無論最終判定為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犯罪人員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對其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也就是適用較為嚴重的刑種或者是時期較長的刑期。 從重處罰,必須根據犯罪的人員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犯罪人員的刑罰,并不是一律判處為法定最高的刑罰。 2、對于累犯,不能夠使用 緩刑 ; 3、對于累犯,也不能夠對犯罪人進行 假釋 。
[img]累犯如何量刑?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量刑標準怎么規定的?
累犯包括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內再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后,隨時再次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以累犯論處。累犯有三種法律后果:(1)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2)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累犯不適用緩刑。(3)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累犯不得假釋。累犯的量刑標準是: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后一年內再次犯罪的,重處40%;刑罰執行完成或者赦免后三年內再次犯罪的,重處30%;刑罰執行完成或者赦免后五年內再次犯罪的,重處20%。后罪和前罪是同一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質嚴重的,在上述重處的基礎上增加10%。《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四條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一年內又犯罪的,重處4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三年內又犯罪的,重處3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五年內又犯罪的,重處20%。后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或比前罪性質嚴重的,在前述重處基礎上增加10%。
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和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構成刑法規定的 危害國家安全罪 、恐怖活動罪、 黑社會性質 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 刑罰執行完 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里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①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并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二、成立特別累犯有哪些限制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2.時間上沒有限制。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認為很重要的一個點。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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