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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立案偵查范圍分別是什么?
一、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x0d\x0a1.貪污 *** 犯罪,注意:(1) 貪污 *** 犯罪中的行賄罪與介紹 *** 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他罪均為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盡管行賄罪與介紹 *** 罪的犯罪主體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2)公司、企業人員 *** 罪(《刑法》第163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銀行或金融機構人員 *** 案(《刑法》第184條)等商業 *** 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刑,否則不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x0d\x0a\x0d\x0a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x0d\x0a《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訂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共34個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③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 167條);④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⑤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名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3章第3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屬于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因此應由公安機關管轄。\x0d\x0a\x0d\x0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 *** 利的犯罪\x0d\x0a具體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報復陷害案;⑥虐待被監管人案;⑦破壞選舉案。注意: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這類案件對犯罪主體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這些犯罪,那么就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并不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主體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四個罪名的犯罪主體范圍都小于或等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的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報復陷害案、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壞選舉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才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他人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⑵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 *** 利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③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x0d\x0a\x0d\x0a4.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x0d\x0a\x0d\x0a這類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須是重大犯罪;③在犯罪手段上必須是利用職權實施的,對于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屬于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 *** 罪,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不能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而直接立案偵查,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7條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進行監督。④在審批程序上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審批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后的十日以內,由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條)\x0d\x0a\x0d\x0a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x0d\x0a\x0d\x0a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x0d\x0a\x0d\x0a具體包括:①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員,尚未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④侵占案。\x0d\x0a注意:⑴這幾類案件的起訴權,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告訴或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訴必須是他本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第98條) 。如果是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刑訴解釋”第187條)。⑵對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虐待案有結果要求。如果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虐待家庭成員致人重傷、死亡,則不由人民法院受理,而應由公安機關受理。\x0d\x0a\x0d\x0a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x0d\x0a\x0d\x0a具體包括:①故意傷害案(輕傷);②重婚案;③遺棄案;④侵犯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住宅案;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⑧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注意:⑴這類案件有兩個條件:一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二是屬于輕微刑事案件。⑵這類案件并不是只能自訴不能公訴,如果被害人沒有證據證明,要求按公訴案件處理,就應由公安機關受理進行立案偵查。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起訴,而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就意味著被害人要求采取公訴的方式,公安機關應當受理。⑷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之后,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x0d\x0a\x0d\x0a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x0d\x0a\x0d\x0a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⑴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⑵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依刑事實體法對被告人行為衡量的結果,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⑶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⑷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這類自訴案件實際上是原本應當公訴的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問題。\x0d\x0a\x0d\x0a4.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x0d\x0a\x0d\x0a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種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也屬于自訴案件。\x0d\x0a\x0d\x0a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x0d\x0a除了以上的,其他的都由公安機關管轄。
[img]立案是要具備什么條件?
您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經領導批準,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在訴訟法中包括立案和偵查兩個章節,立案與偵查是兩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變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擴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檢察院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檢察院對下列案件直接受理立案偵查:1、貪污 *** 犯罪案件;2、瀆職犯罪案件;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犯罪案件。以上案件達到一定的標準便由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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