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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詞原則的司法要求
直接言詞原則詳情如下:直接言詞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直接言詞原則也稱口證原則,是指法官親自聽取雙方當事人、證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當庭口頭陳述和法庭辯論,從而形成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內心確認,并據以對案件作出裁判。
法律分析:(一)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二)所謂直接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
法律主觀:直接言詞原則一般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對案件進行調查的原則。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條件應當客觀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刑事訴訟違背直接言詞原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上述規定明確了證人出庭的三個條件刑事訴訟違背直接言詞原則:控辯雙方有異議刑事訴訟違背直接言詞原則;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刑事訴訟違背直接言詞原則;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
法院質證就是依據事實來問明或辨別是非,質證也就是法庭調查中,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控訴被告人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化,與事實是否客觀化,證明過程是否合理化和與案件是否有聯系化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辯明是非的過程。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刑事訴訟違背直接言詞原則他必要的保護措施。民事訴訟質證的證據的特點是什么證據應具備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聯系;證據應具備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那么就應該采用一個客觀化標準,統一加以判斷,不能無限度的讓接受彩禮的一方做出讓步。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規則
審委會不應對全案進行討論,只應對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法律適用進行討論,對于合議庭在庭審中已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應由合議庭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審議事項作出決定。
法律分析: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審議事項作出決定。 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監督決議的執行以及有關工作由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
法律分析: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承辦人要在會前寫出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當文字簡練,表達準確,書寫清楚。合議庭和承辦人要對案件事實負責,提出的處理意見應寫明有關的法律根據。
事實上,審委會不應對全案進行討論,只應對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法律適用進行討論,對于合議庭在庭審中已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應由合議庭承擔責任。審委會在案件事實上爭論不休,純屬越俎代庖,浪費時間,因為審委會沒有庭審職能,無權就事實問題發表意見。
討論案件時,應按順序進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由辦公室安排專人記錄,參會的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署名。討論形成的書面決定,應加蓋審判委員會印章,交承辦人附卷。審判委員會決定向上一級機關匯報的案件,承辦人匯報后,應再提交討論。提交程序依照本規定辦理,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條審判委員會的任務 (一)總結審判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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