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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程序中法院對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案件的處理
1、民事案件一審再審時發現原審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直接裁定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起訴。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2、法律分析: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受理;同時給原告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向被告發出應訴通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根據《民訴法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4、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案件怎么處理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如達到立案追訴標準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則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復議;可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法律分析: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案件,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情節輕微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給予行政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如何處理
1、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根據《民訴法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民事糾紛立案后先由人民法院審查該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會駁回起訴。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則由人民法院將上訴材料送達被告之后,安排開庭審理。
3、民事案件一審再審時發現原審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直接裁定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起訴。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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