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人民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以及人民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分享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張某與顧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
接著,調解員走訪了顧某的父母和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工作人員,了解到土地劃分時張某和顧某均在市區工作,是由顧某的母親上報家庭人口數并幫助落實土地承包事宜。
調解室了解情況后,感覺這起糾紛與其它贍養糾紛不同,如果不及時化解,很容易演變成刑事案件。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顧某被判處拘役后,小葉欲向其要求民事賠償。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認為,小葉作為被家暴的女性,因害怕被報復不敢起訴,屬于訴訟能力弱的特殊群體,遂決定支持起訴。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法律客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合法原則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
離婚后財產糾紛典型案例
1、最高院發布30起離婚案件典型案例周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是否可請求出軌者支付精神賠償?(一)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2、被告易某,男,1979年生,漢族,南京某公司法人,住本市建鄴區。原告方女士訴被告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年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莊榮華到庭參加訴訟。
3、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典型案例 付某與王某,結婚以后,因雙方感情不和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并分配婚內財產。付某與王某對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于一棟位于遼寧省沈陽市價值80余萬元的房屋爭議較大,難以調解。
5、本案中,《離婚協議》作出后,白某甲、白某乙前妻并未將房產辦理至白某甲名下,對于本案中的房產贈與而言,贈與關系并未成 立,白某甲對于房產不享有所有權。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0
1、判決合理。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對于繼父母婚姻關系終止后繼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法律后果等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因此屬于執行困難的情形。
2、根據這條規定, *** 和沈某在我國駐日本大使館登記結婚的行為應認定為合法婚姻。我們在前面已經認定自訴人袁紅和被告人 *** 構成事實婚姻關系。
3、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結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也比較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史的。
4、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結果分析:綜上,女方基于協議書主張分割涉訴房產,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5、”該《辦法》第十二條又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證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構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6、根據情況描述,甲與乙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隱瞞了已婚事實,并與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最終通過虛假證件和證明材料登記結婚。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丙之間的婚姻關系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
高某與秦某夫婦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
1、為了讓孩子能夠重新回歸家庭,重慶市九龍坡區某社區調解員主動聯系上高某的養父秦某。調解過程 解員安排高某與其養父母秦某、卓某等來到某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室,當面向雙方詳細了解引起糾紛的原因。
2、跟高某沒結婚之前秦某參加過一個旅行團,在這個旅行團秦某跟不止一個人發生了關系,連對方的身份都不清楚。
3、但李某仍主張古畫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對一半的古畫享有權利。
4、而且表示,如果法院判決離婚,我主張“富達花園”商品房一套是孫某贈送給我的結婚紀念品,應當歸我所有;金首飾是孫某婚前送給我的見面禮,也應當歸我所有。
5、本案例的主要法律問題婚姻法中關于離婚訴訟的問題。我對本案的處理意見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卻已破裂”和是否對子女財產進行合理安排。
6、宋某的債權向秦某的繼承人主張。賠禮道歉的判決不需要履行。因為履行的行為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經死亡。
關于人民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和人民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分享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