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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認罪認罰量刑建議
1、在其中從輕或從重量刑(即偏向6個月還是1年6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法律主觀:認罪認罰具結書上一般是沒有量刑建議的,量刑建議一般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3、由于這違背了認罪認罰制度設計的初衷,自然也就不再適用了。六是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
4、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5、法律主觀: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認罪認罰仍然還是有可能會被起訴,尤其是情節嚴重,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檢察院會提起公訴。除非存在法定的不起訴事由。比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6、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
中級人民法院出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量刑指引》,明確了認罪認罰案件中“從寬”的幅度。案件具體情況不同,可以從寬處罰。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于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一般情況下,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之后,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但是有兩種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能對于量刑建議不予采納。第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之后,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失當。
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指導意見
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法律主觀:認罪認罰案件量刑錯誤可以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主觀: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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