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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和開庭結果一樣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和開庭結果會不一樣。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只是參考,最終判決有法院定。會被檢察院的量刑重或輕。以法院的判決為準。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在偵察完畢的基礎上,向法院公訴的時候在公訴書中注明的一項建議,法院審判是可以做參考,也可以不做參考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
按照審判長要求,或者經審判長同意,公訴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舉證、質證:
(一)對于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
(二)對于不影響定罪量刑且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其證明的事項、內容作出說明;
(三)對于證明方向一致、證明內容相近或者證據種類相同,存在內在邏輯關系的證據,可以歸納、分組示證、質證。
公訴人出示證據時,可以借助多媒體設備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證據內容。
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需要分開的,應當分別出示。
[img]檢察院量刑聯系三年法院判七個月
經查詢有關報道可以知道,公訴人所說的三年以下只是一種量刑建議,真正的判決結果是由法院來裁定的,第二庭才能宣判。至于多久,如果三年以下,基本上兩個月內就有結果。
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未成年人犯罪,公訴人宣判一年兩個月,法院為怎么判?
公訴人提的是量刑建議,法院才是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已經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會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法院一般都會采納。
一、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怎么提量刑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因此,如果檢察院提的量刑建議是1年2個月,那么檢察院的意思就很明確,就是認為不能適用緩刑,否則會一并提出可以適用緩刑。
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是不是都會采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告訴了我們答案。該條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照單全收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根據最高檢的通報,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采納率約為95%。
但是,如果法院經審理,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是可以不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另外,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法院可以要求檢察院重新提出量刑建議。如果檢察院堅持不重新提出量刑建議,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可以依法判決的。但實踐中,這類情況比較少見。
綜上,要盡可能在檢察院認罪認罰協商中,爭取更寬大的處理,這樣法院判決才會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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