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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執法者和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
例如有些法律學者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是一種選擇權,大致的意思就是說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也就是說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或者是法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
所謂自由裁量權,指(法官)酌情作出決定的權力,并且這種決定在當時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權力或責任,使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余地的執法行為。
含義其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司法審判權,其行使主體包括法官和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其二,法官自由裁量權來自于法律賦予的意思自治,它通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來實現。
或者是在多種合法的法律解決方案之間進行合理選擇。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法官審理疑難案件中,所必須的運用的司法權,當法律空白、沖突時,法官依據案情和公平正義的要求,獨立判斷、權衡并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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