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法第688條釋義,以及刑事訴訟法第68條72條規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刑訴法第八十二條
- 2、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什么意思?
- 3、無罪辯護有什么法律依據
- 4、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刑訴法第八十二條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一般包括犯罪被察覺、證人指認犯罪、有犯罪證據、毀壞證據、自殺或逃跑、身份信息不真實、重大嫌疑等七種情況。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遇到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時,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關于刑事拘留的情形。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等八種情況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5、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最輕可能判處拘留3天,最多可能37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6、刑事第82條是指刑訴法第82條的規定,最輕判拘留三天。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什么意思?
解釋:坦白:無隱瞞。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抵抗會得到嚴肅處理 出處:《關于“三反”“五反”的斗爭》:“多數從寬,少數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例子:王朔《橡皮人》:“我知道不必對你講什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套。”用法:作謂語、定語、賓語;用于對犯罪嫌疑人。
成語解釋:坦白:無隱瞞。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抵抗會得到嚴肅處理 成語出處: *** 《關于“三反”“五反”的斗爭》:“多數從寬,少數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中國的一條刑事政策,即對于徹底如實地交代其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要從寬處理,對于拒不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的,要從嚴處理。坦白與抗拒,必須以犯罪事實的存在為前提。坦白從寬是法院或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用于量刑的情節認定內容。一般用于警察或律師對于犯罪嫌疑人說的。
無罪辯護有什么法律依據
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是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犯罪的概念、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病人、正當防衛、共同犯罪、辯護人的法定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法律分析: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結果只有兩個。一個可能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另一個是被告人被判決無罪。無罪辯護的原則,是指律師在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的準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做無罪辯護的情況有可能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
作無罪辯護要求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辯護人的辯護都要基于客觀事實,不得省略忽略有罪部分。并且辯護是經過客觀分析,有相關證據證明犯罪人無罪,或者沒有證據、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人有罪;另外辯護人的辯護需要有法律依據支撐。
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鑒定人出庭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鑒定事實的依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
法律分析: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進一步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刑事訴訟法第688條釋義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刑事訴訟法第68條7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88條釋義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