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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林市夜市收費嗎?
8月15日,市城管執法局公布取消收費的23個早、夜市名單,對于已經向經營業戶收取的8月1日后的各項費用,由原市場開辦單位于8月31日前全部返還完畢。
日前,市委、市 *** 決定,從8月1日起,我市取消全市23個露天占道早市、夜市收費。8月15日,市城管執法局公布了取消收費的早、夜市名單——
船營區:德勝早市、致和南早市、琿春街早市、民意長寧胡同早市、長春路早市、柴南早市;
昌邑區:通江早市、新昌街早市、文廟早市、延安路早市、延安東路早市、二道江早市、林蔭路早市、哈達夜市、林蔭路夜市;
龍潭區:龍川路早市、南寧路早市、徐州路早市、湘潭夜市;
豐滿區:興隆大街早市、泰山路早市;
高新區:二號路早市。
市城管執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琿春街夜市雖然也在名單之列,但其性質特殊,屬于置換市場,目前協議尚未到期,待今年10月協議到期自行解除后,不再收取費用。
據悉,此前該局相關部門下發了《關于露天占道市場早、夜市退還費用的通知》,8月31日前全部返還收取經營業戶的各項費用,并將退費落實情況于9月5日前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吉林市露天占道市場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img]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露天市場的管理,確保城市容貌整潔有序,創造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露天市場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空地、預留地、廣場等進行商品經營活動所設置的場所。第三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經營露天市場以及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部門是露天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露天市場的規劃編制和對露天市場的審查、監督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公安、工商、價格、畜牧、衛生、環保、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露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投資開辦市場。
依法設立露天市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建設和市場布局總體規劃;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和資金;
(三)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保潔人員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六條 申請開辦露天市場,應當向市市容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開辦市場的單位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市場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及管理方案;
(三)市場平面設置示意圖;
(四)勘測設計部門出具的街路位置現狀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露天市場。第七條 在露天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市場審批的界限、范圍、經營時間及面積經營。第八條 露天市場管理單位必須按規定收費,嚴格執行各級人民 *** 涉及市場經營者收費的各項優惠政策,對違反規定的收費,經營者可以拒付。
市場內應設置公示板,出示市場收費批準文件并標明市場收費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第九條 露天市場管理人員經培訓后,持證上崗、統一標志、胸牌,文明管理、禮貌服務,不得有勒索業戶行為。第十條 露天市場內商品擺放整齊有序,攤位前禁止擺放物品,保證市場內交通順暢。第十一條 露天市場內禁止搭建違法建筑。確需搭建越冬棚、亭、廈的,須按有關規定依法批準后,統一標準建設。第十二條 露天市場內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一)炭類燒烤;
(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
(三)出售未經檢疫的肉、禽和假冒偽劣、腐爛變質的食品;
(四)販賣淫穢、迷信商品;
(五)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商品。第十三條 露天市場內不得使用擴音器等高分貝設備叫賣和使用噪音大的發動機、電機等加工產品。第十四條 露天市場應當設置臨時性公廁或者固定公廁,露天市場端點必須設置隔離設施或端點線。第十五條 露天市場內須設置垃圾箱(筒),保潔人員須隨時清運垃圾箱(筒)內垃圾。
露天市場內經營業戶須將垃圾投放到市場設置的垃圾箱(筒)內,不得亂扔垃圾。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露天市場的,責令限期關閉,并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超越市場界限、超范圍、超時間、超面積經營的,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市場管理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責令改正,并處管理人員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聘用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市場管理人員有勒索業戶等行為的,取消聘用資格,限期調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在攤位前隨意擺放物品的,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在市場內搭建違法建筑的,責令其停止建設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 ,并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炭類燒烤的,予以取締,并處以5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設置有關設施的,責令設置,拒不設置的,限期整頓;
(八)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設置垃圾箱、保潔人員未及時清運垃圾箱(筒)內垃圾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至300元的罰款;市場經營業戶亂扔垃圾的,責令改正無效的,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
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場管理辦法(2013)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露天市場的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城市容貌整潔有序,創造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露天市場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空地、預留地、廣場等進行商品經營活動所設置的場所。
露天市場按照經營性質分為經營性露天市場和公益性露天市場。經營性露天市場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收費;公益性露天市場免收臨時占道、衛生保潔等費用。第三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開辦露天市場以及在露天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各城區 *** (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性露天市場的申辦、開辦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組織露天市場的規劃編制和對露天市場的審查,并且按照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露天市場開辦單位(以下簡稱市場開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經營性露天市場開辦單位和公益性露天市場內的經營業戶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物價、畜牧、商務、衛生、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露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露天市場管理實行科學規劃,合理設置,依法管理,逐步進廳的原則。第六條 露天市場設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建設和市場布局總體規劃;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和資金;
(三)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保潔人員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四)符合消防要求;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請開辦露天市場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開辦經營性露天市場的,應當提交申辦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書面申請;開辦公益性露天市場的,應當提交經露天市場所在地城區人民 *** (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二)市場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及管理方案;
(三)市場位置現狀圖;
(四)市場設置平面示意圖;
(五)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資料。第八條 未經批準,禁止任何單位設置露天市場。
禁止個人設置露天市場。
經批準設置的露天市場,禁止轉包、轉讓。第九條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查驗食品經營行業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食品經營業戶的營業執照及相關經營信息;
(二)定期檢查食品經營業戶的經營環境和條件;
(三)建立食品經營業戶檔案,記載食品經營業戶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品牌、主要進貨渠道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指導并督促食品經營業戶建立生產經營記錄、進貨查驗等有關保障食品安全制度;
(四)建立食品經營業戶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業戶的食品安全培訓;
(五)發現食品經營業戶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第十條 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市場管理人員的招聘與培訓。市場管理人員管理市場時,必須持證上崗、統一服裝、統一標識。第十一條 露天市場內應當設置公示板,公開市場收費批準文件、市場收費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在露天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平秤,并且負責維護。
露天市場端點必須設置隔離設施和端點線。第十二條 露天市場必須由市場開辦單位設置臨時性公廁,并且負責維護、管理。
露天市場內必須按照規定標準、數量設置垃圾箱(筒),保潔人員必須隨時保潔,并且按時將垃圾箱(筒)內垃圾運至附近垃圾中轉站。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照商品種類劃分露天市場經營區域,統一規劃、設置攤位;并且保證市場內通行順暢。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單位和經營業戶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界限、時間、面積經營。
露天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經營業戶,應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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