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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認定司法解釋
自首的認定在《刑法》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img]自首的認定司法解釋是什么
自首的認定司法解釋:1、犯罪后自動投案;2、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犯罪的行為。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投案后不如實供述,不構成自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司法實務中,考慮犯罪分子因形跡可疑或犯數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機關偵查發現,為鼓勵其積極認罪、悔罪和節約司法資源,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的認定司法解釋是什么?什么情況不算自首?
自首認定司法解釋
罪刑法定是當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開宗明義,量刑的基礎與定罪一樣,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只有對自首情節的正確認定,才能保證量刑的準確得當。
根據刑法規定,關于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實務中,考慮犯罪分子因形跡可疑或犯數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機關偵查發現,為鼓勵其積極認罪、悔罪和節約司法資源,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情節認定的基本規則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項要件。
關于“自動投案”的規定,根據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此外,對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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