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交警遇到交通事故會怎么樣,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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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事故后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img]交警會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的?
交警一般這樣 處理交通事故 : 1、接到當事人報警之后進行記錄并出警; 2、處置事故現場、勘查事故現場,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取證; 3、認定事故責任,向當事人送達《 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警怎么處理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步驟處理:(一)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后,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二)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三)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并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復印件,寫出事故經過;(四)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五)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六)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不管到了哪個年份都不可能有統一的誤工費賠償標準,因為不可能在受害者身體還沒有完全恢復好了的情況下,國家有關部門就強令受害者現在就馬上不工作狀態,相信這樣一個最基本的道理大家都是可以了解的,所以肇事者也要認清收獲的實際狀況。
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處罰
解答交警在交通事故中的處罰方式包括:1、對當事人處警告的處罰;2、對當事人處相應的罰款的處罰;3、對當事人處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4、對當事人處確定期限的拘留的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會如何處理
發生 交通事故 交警處理的流程是: 1、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進行現場勘查,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 證據 后,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簡單的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決定書。 4、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執行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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