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于廣東果園復墾的補償標準和農村復墾要什么手續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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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臨時用地補償與復墾標準
關于臨時用地補償及復墾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 *** ,區級有關部門:
為了加強臨時用地管理,規范臨時用地補償及復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和《重慶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辦發〔2008〕23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及復墾管理規定。經區 *** 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臨時用地的范圍和期限
(一)臨時用地范圍
1.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設置的臨時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放場、施工道路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過程中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敷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2.工程地質勘查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需使用的土地;
3.臨時性的取土、取石用地;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為臨時用地:城市規劃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廣場等公用設施和綠化用地、居民住宅區內的公共用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線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電力設施、測量標志、氣象探測環境等保護區范圍內的土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特用林地和重點防護林地,其他不宜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期限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若因建設項目需要,確需延長期限的,須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延期用地手續。
二、臨時用地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臨時用地選址:由項目牽頭單位組織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林業、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臨時用地選址,確定臨時用地范圍。
(二)用地申請和審查報批: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照行業相關要求予以申報。
(三)臨時用地復墾費用預存:臨時用地在報區 *** 審批前,臨時用地單位應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和臨時用地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協議的約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三、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及移交
根據《土地復墾條例》規定“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使用臨時用地的用地單位為復墾責任單位,是臨時用地復墾義務人。項目臨時用地使用結束后,由臨時用地復墾義務人負責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臨時用地復墾。復墾竣工后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組織生態環境、農業、林業、水利、應急管理、土地所在鄉鎮(街道)、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等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土地復墾義務人將復墾后的土地移交集體經濟組織。驗收及移交結束后,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程序提出申請退還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四、臨時用地面積測量方式
嚴格按照臨時用地紅線圖確定的范圍,采用儀器測繪方式進行測量。
五、臨時用地取得方式
臨時用地的使用者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六、臨時用地的補償
(一)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
1.臨時使用耕地(果園、牧草地按耕地計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為1畝)的,一年一補,其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950元。
2.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使用者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二)臨時使用集體土地上青苗、構(附)著物補償、青苗和附著物定額補助,補償時分別參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執行。
(三)不能復墾的臨時用地補償:不能復墾的臨時用地,含經同意保留使用的臨時便道、水系、路系占地,臨時用地防護、排水占地,不能恢復的垮覆土地等,參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標準一次性補償給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由于土地未征收,不得進行征地人員安置。
(四)土地復墾后涉及的相關補償:土地復墾后,由于不能恢復為原耕地地類或者耕地土壤熟化程度降低、耕作層發生改變、地力下降等原因,影響農民的種植收入,按以下標準計算,由臨時用地的使用者對承包經營戶進行補償。
1.原旱地復墾為旱地的地力綜合補償:原屬旱地,經復墾恢復為旱地的,給予承包經營戶恢復地力綜合補償費,標準按每年每畝50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計1500元/畝。
2.原水田復墾為旱地的地力綜合補償:原耕地為水田,經復墾不能恢復為水田而改為旱地的,一次性補償承包經營戶每畝1600元。另再按旱地復墾為旱地的恢復地力綜合補償費標準給予承包經營戶一次性補償(標準按每年每畝50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計1500元/畝)。
3.原水田復墾為水田的地力綜合補償:原屬水田,經復墾恢復為水田的,給予承包經營戶恢復地力綜合補償費,標準按每年每畝50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計1500元/畝。
農田果樹需要復墾嗎
(一)企業和個人破壞自己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凡自行復墾的,土地使用權不變;
(二)企業和個人破壞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應將土地恢復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權不變;
(三)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必須限期恢復到原用途,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變;
(四)企業(不含鄉村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破壞集體所有土地無法恢復到原用途,集體同意放棄土地所有權的,由企業征用并復墾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建設項目計劃的,按計劃進行建設;無建設項目計劃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交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或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需支付的復墾費用,必須交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安排使用,專款專用,用于組織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土地復墾費、土地補償費和復墾押金的來源:
(一)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土地的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四川富順建設征地農村房屋補償標準
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國土資源部《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富順縣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征收富順縣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人民 *** 依法實施。富順縣人民 *** 征地拆遷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地拆遷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發改、財政、城鄉規劃和建設、市場監管、稅務、人社、民政、審計、公安、林業、農牧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職責協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鄉(鎮)人民 *** 和晨光園區管委會為征地承辦單位,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下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一)協助縣國土資源局開展集體土地征收報批資料的收集和編制,做好擬征地范圍內的管控工作;
(二)按縣征地拆遷辦的統籌安排承擔具體宗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要求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做好群眾宣傳動員工作;
(三)組織開展征收范圍內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人口、戶籍等現狀的測繪調查核實,據實填寫摸底登記表,收集戶籍、產權等相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保存房屋影像資料;
(四)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征地拆遷辦;
(五)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合法面積;
(六)確定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安置人口數、戶數;
(七)負責集體土地征收及農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選擇住房安置方式被拆遷農戶的安置房分配工作;
(九)落實征地拆遷資料歸檔、接受成本審計及紀委、財政部門監督事項;
(十)其他事務。
第四條縣征地拆遷專班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在征地承辦單位摸底調查登記資料中,隨機抽取三分之一的戶數開展現場調查核實,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按宗地進行真實性評估。并將核實情況和評估報告及時反饋征地承辦單位和縣人民 *** ,作為預算調整、審計決算、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五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分期撥付,統一歸縣征地拆遷辦核算和管理,各項補償資金實行報賬制直接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被拆遷戶。項目或批次征地結束后,辦理宗地成本審計決算。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規定以征地拆遷總費用的3-5%納入預算,實行“總額控制,按實結算”,按工作進度撥付給各征地承辦單位,專項用于支付圍繞征地拆遷工作發生的差旅、加值班、辦公等費用。
征地拆遷工作結束后,縣征地拆遷辦與各征地承辦單位核實宗地成本、辦理資金清算、資料收集分宗歸檔管理。由縣征地拆遷辦將宗地成本審核情況函告縣土地儲備中心并交割土地納入土地儲備庫。在土地未供應前,各征地承辦單位為土地管護主體。
第二章征地拆遷程序
第六條征地項目確定后,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批準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征地報件編制及審查報批。應當在征地范圍內發布征地告知書,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收土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各有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批準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轉讓;
(三)批準土地流轉;
(四)核發各類經營許可證照;
(五)戶籍登記(依法婚嫁和生育、被學校勒令退學和開除、回國、退伍以及刑滿釋放等戶籍登記除外)。
第七條征地報批文件經依法批準后,各征地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征地拆遷辦報縣 *** 批準后統一制作。公告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事項。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登記的,以征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八條征地承辦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被征收范圍內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人口、戶籍等現狀進行測繪調查核實登記,并就擬拆遷房屋的前后左右和正大門拍攝至少五張照片,以兩米尺為參照物,全景如實反映拆遷房屋整體形狀、層數和結構。其他地上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參照房屋留照辦法進行拍照留檔備存。根據測繪調查核實結果和測(預)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征地拆遷辦審查。
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和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及支付方式;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及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第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縣 *** 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征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縣國土資源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 *** 批準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 *** 批準后,由縣征地拆遷辦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協議由征地承辦單位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征地承辦單位與被拆遷農戶簽訂;縣征地拆遷辦審核監章后生效。補償資金由縣征地拆遷辦按規定支付給協議約定的權利人。
征地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縣 *** 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組織開展農房拆遷工作,逐戶測算拆遷補償金額,與被拆遷戶就安置方式、補償標準、補償金額、騰空房屋時間、相關獎勵政策等進行座談,并做好座談記錄、影像資料收集等工作。
第十二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到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遷騰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支付后,由征地承辦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交地協議,并收回土地證書及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證書,相關部門予以依法變更或者注銷。
第三章征收土地補償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具體補償辦法按《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征收土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組成。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障費用。青苗補償費歸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權利人所有。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剩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應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耕地被全部征收的除外)。
第十五條縣征地拆遷辦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按規定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十六條征地承辦單位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據縣 *** 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資金除外)足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組張榜公布。被征地村組應在《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后3個月內推薦出農轉非人員,征地承辦單位應明確專人在村組提交農轉非人員名單后3個月內辦理完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參保手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從完清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納入社保管理。
因被征地集體組織延遲推薦影響農轉非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由該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農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房屋面積認定
(一)合法房屋面積應當按以下原則認定:
1、辦理產權確權登記的,以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確權后新增建設面積的,須持有合法建設審批手續。
2、未辦理產權確權登記,持有宅基地批準文件、建房繳費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載明了占地面積但未載明建筑面積的,按照載明的占地面積內一次性成型面積予以認定,一次性成型面積以戶籍人口計算,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計算)且家庭總住房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3、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和因一次性成型房屋超出相關權證面積部分的,由征地承辦單位會同國土、住建管理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 *** 調查報縣征地拆遷專班認定。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買賣、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建(構)筑物;
2、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筑物;
3、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未經批準和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修建的建(構)筑物;
4、超過批準期限和批準文件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5、建房批準文書或者協議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復墾的原房(宅基地)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6、在流轉的土地上改變用途,擅自修建的建(構)筑物;
7、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筑物。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
各征地承辦單位應當嚴格精準掌握政策,嚴格把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常住戶口、常住人口、法定安置人員和視同為安置人員的政策認定界限,并將安置人員認定結果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示,剛性執行,陽光透明實施。
(一)法定安置人員,指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應對涉及房屋拆遷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1、常住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3、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參與投工投勞一事一議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二)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可作為視同安置人員,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范圍:
1、與法定安置人員建立婚姻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2、原屬法定安置人,因征收本集體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含拆遷時點該名農轉非人員依法生育的子女;
3、原屬法定安置人員,應征入伍的服現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4、原屬法定安置人員,現服有期徒刑的;
5、原屬法定安置人員,現在校大中專學生;
6、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7、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10個月內合法生育的新增人口;
8、其他根據法律法規等并經法定程序確認的可納入安置的人員。
(三)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范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四)符合《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12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 *** 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的戶籍已遷入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內但不屬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人員不得予以安置。
第二十條各征地承辦單位應當對被拆遷戶房屋面積、分戶情況和安置人員的認定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實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依法全部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由被拆遷戶自愿選擇住房安置或貨 *** 置。
(一)住房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不得合戶安置。
安置人口為1人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為45㎡的成套住房1套,可購買應安置面積上浮10%的安置房源控制面積,限選建筑面積約50㎡的安置戶型;
安置人口為2人的,按該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可購買應安置面積上浮20%的安置房源控制面積,限選建筑面積約75㎡的安置戶型;
安置人口為3人及3人以上的,按該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可購買應安置面積上浮30%的安置房源控制面積。3人的限選建筑面積安置戶型約120㎡;4人的限選安置戶型建筑面積約160㎡,即75㎡和85㎡各一套;5人的限選安置戶型建筑面積約195㎡,即120㎡和75㎡各一套。以此類推,在限選面積內自行優化組合。
每戶安置房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縣城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按東湖鎮和富世鎮等劃片類區商品房平均售價的70%由被拆遷戶補差,其余鎮(鄉)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按當地當時商品房平均售價的70%由被拆遷戶補差。商品房平均售價按劃片類區由縣 *** 或 *** 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 采取限價商品房籌集安置房源的,安置房源戶型一般設置為建筑面積約50㎡、75㎡、85㎡、95㎡、120㎡的成套住宅。被拆遷戶按照已簽協議的安置房源控制面積就近選擇返安戶型。
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范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后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具體標準按《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執行。住房安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貨 *** 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 *** 置的,以人均30㎡的建筑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以所屬劃片類區商品房平均售價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被拆遷房屋超出安置面積的剩余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具體標準按《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執行。貨 *** 置補償后,房屋殘值歸征收土地單位所有。
選擇貨 *** 置的,按前兩項補償資金總額的20%計發貨幣化安置獎勵。
(三)拆遷獎勵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期限內按期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的被拆遷戶予以獎勵。以安置人口計算,按期簽訂協議的按2萬元/人計發獎勵;按簽訂協議約定的時限搬遷騰空和拆除房屋的按2萬元/人計發獎勵。
逾期1個月內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的按獎勵標準的50%計發;逾期1月后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的一律不再計發獎勵。
在被拆遷戶按期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后一次性兌現拆遷獎勵;按期簽約但未按期騰空拆除房屋的不單獨計發簽約獎勵。
第二十二條城市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對部分征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一般采取統規統建和統規自建方式安置,嚴格控制散居散建。結合增減掛鉤改革或三權分置改革,可采取退出宅基地貨幣化安置補償政策。
散居散建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1倍進行補償。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征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后,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統規統建和統規自建的,按散居散建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的20%計發集中建房基礎設施補助。
對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被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的,按符合建房條件的人數計發獎勵。其中富世鎮、東湖鎮、互助鎮部分城市發展控制區按照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拆遷獎勵標準的70%計發;其余區域按照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拆遷獎勵標準的50%計發。
對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因實施規劃管控,不宜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在充分尊重被拆遷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可參照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的農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進行,但必須在制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說明理由和處置建議,報縣 *** 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拆遷合法住宅房屋,應當向被拆遷戶發放搬家補助費、過渡周轉費等。搬家、打灶、誤工費標準按《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執行。過渡周轉費從被拆遷戶房屋騰空并拆除之日起計發: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散居散建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統規統建或統規自建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選擇住房安置的按《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標準執行,選擇貨 *** 置的按照應安置面積與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計算補償金額的1%一次性計發過渡周轉費。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人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該房屋已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征地告知書發布前連續生產辦公、商業經營2周年以上的,對實際用于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的部分房屋,增計該部分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的30%(此補償已包含不能生產經營的用品、損失和搬遷等相關一切費用);對證照齊全的按照《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征收集體土地上依法批準建設的企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石場、農家樂等項目的,由征地拆遷承辦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對其建(構)筑物、實際經營項目、范圍和用地面積等進行會審確認。對確認為合法經營且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占用審批手續的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建(構)物按照重置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對機械設備、苗木等可搬遷移動的按搬遷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在規定時間內騰地搬遷拆除的,按照補償費總額的5%給予獎勵,逾期騰地搬遷的不予獎勵。對非法占用土地或納入散亂污環保取締關停的非法經營企業、養殖場等,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二十六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經依法流轉的用于發展設施農用地、觀光農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石場等項目的,由征地拆遷承辦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對其建(構)筑物和實際經營項目、范圍和用地面積等進行會審確認。對合法流轉,在已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的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建(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對合法流轉,辦理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按政策規定比例建設的輔助用房,按重置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對苗木移栽和道路、漁塘、溝渠等其他流轉備案中的內容給予適當補助補償。在規定時間內騰地搬遷拆除的,按照補償費總額的5%給予獎勵。逾期騰地搬遷的不予獎勵,非法流轉的一律不予任何補償。
第二十七條按時遷移墳墓,給予補償和獎勵,獎勵標準按1000元/座墳計發。遷墳補償標準為:普通土堆墳800元/座;磚、石、水泥修砌1000元/座;磚、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1200元/座。無主墳墓不給予獎勵由征地拆遷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遷移。
第二十八條拆遷經依法批準但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領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可以由實施單位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轉入其銀行賬戶,并書面告知權利人,視同補償到位。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征收、使用土地,被拆遷人已經接受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在具體補償方案中明確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和交出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具體程序按《富順縣人民 *** 辦公室關于規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程序做好爭議協調處置工作的通知》辦理。
第三十一條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偽造、涂改權屬證明文件,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騙取征地拆遷補償款或者騙取補償安置房屋面積的,由征地承辦單位追回征地拆遷補償款、收回騙取的安置房屋面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阻撓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征地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測繪、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應依法追究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除本辦法明確的補償標準外,其余農轉非人員安置數計算辦法、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電桿和電線補償標準、管道補償標準、零星林木補償標準、成片林木補償標準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房屋重置價標準、搬家打灶誤工補助標準、承包土地調整費等標準按《富順縣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富府法規[2016]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富順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前已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按原批準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農村復墾要什么手續
1、土地權屬清楚并由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
①凡農民家庭申請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必須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以及擁有其他穩定住所、穩定生活來源的證明和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復墾的書面材料;
②凡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必須提交土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復墾的書面材料;
③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農村建設用地土地復墾,必須出具集體土地所有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以及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復墾的書面材料。
2、項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申報。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
4、一個項目可由不超過2個片區組成,但不得突破同一鎮2個行政村的范圍;一個片區可由不超過20個的片塊組成,但不得突破一個
好了,關于廣東果園復墾的補償標準和農村復墾要什么手續的問題到這里結束啦,希望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