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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的訴訟參與主體有哪些
1、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有: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 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公訴案件開庭時依法應有法院合議庭人員(包括法官及陪審員、書記員),檢察院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還可以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等。
3、被害人出庭參加訴訟,可以與被告人當庭對質,使法官對案件的審查更加客觀,更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以作出合理判決。
4、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包括控辯審三方,控方是指檢察官和被害人,辯方包括被告人和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辯護人,審判方是法官,還包括參與審判的陪審員。刑事訴訟中各主體的地位問題,實際上就是各主體相對地位高低的問題。
刑事訴訟主體指的是什么?
1、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刑事訴訟的人員。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2、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 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是國家公訴機關和訴訟當事人。
刑事案件是以當事人為主還是以證人為主
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訴訟法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
有人認為,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是兩個并列的概念,舉證責任的主體是當事人,證明責任的主體是執法和司法人員;(注:樊崇義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 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 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證人是不是訴訟參與人?
是。根據查詢《刑事訴訟法》顯示,證人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都是參與人,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
證人,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都是參與人。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
法律分析:不是。證人是能對案件提供證據的非當事人,屬于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是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及第三人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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