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合議庭組成規則,以及刑事訴訟合議庭成員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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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合議庭的組成
1、刑事審判合議庭是指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由數名審判員或數名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審理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組織。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2、應當由審判員幾人組成合議庭進行視情況而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合議庭的組成原則是: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只能是單數;合議庭依法只能由經過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審判員和在本院執行職務的人民陪審員組成。
4、合議庭是由3名以上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
5、審判員+陪審員)合議庭。組成合議庭審理,適用于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六條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無期,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應當組成七人合議庭。
刑事二審合議庭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四十二條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二審合議庭組成人員是由3名以上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合議庭,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
《人民陪審員法》還專門規定了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的情形。
應當由審判員幾人組成合議庭
1、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應當由審判員幾人組成合議庭進行視情況而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的合議庭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
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應當由審判員幾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1、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應當由審判員幾人組成合議庭進行視情況而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的合議庭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
4、應當由審判員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進行。在正常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就需要合議庭來進行審理。不是由法官一個人獨自判,而是由眾多人組成一個合議庭來對案件進行審理。在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一樣有著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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