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給各位分享礦山塌陷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其中也會對壓覆礦補償規定?進行解釋,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就馬上開始吧!
本文目錄
礦井為什么會坍塌?
一是地質因素。
煤礦坍塌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地質因素。
煤礦通常位于地震活動頻繁的地區,使其容易受到地面震動和運動的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來自上覆巖石的壓力會削弱礦井的墻壁和屋頂,導致坍塌。
二是由于缺乏適當的培訓、監督不足或未能遵守安全規程造成的。
礦工經常需要在具有挑戰性的條件下工作,疲勞或自滿會導致產生嚴重后果的錯誤。
三是機械故障。
機械故障是煤礦坍塌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礦山配備了各種類型的機械,包括通風系統、傳送帶和采礦設備。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機器可能會磨損或出現故障,從而導致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故障
礦山環境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礦山環境,防治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促進礦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礦山環境保護,是指礦業生產活動中,為保護礦山環境和防治礦產資源開發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采取的環境保護行為。開發礦產資源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引起的土壤侵蝕、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開裂、沉降、塌陷,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廢渣、廢水、廢氣排放對水體、土壤、空氣的污染;對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自然地質地貌景觀的破壞、危及公民健康和財產損害等。
第三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產品加工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并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工作。執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第五條礦山建設和礦山環境保護應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同級計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制定本轄區礦山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礦山環境保護規劃。
第六條鼓勵增加礦山環境保護的投入,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普及礦山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礦山環境保護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 *** 給予獎勵。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礦山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礦山環境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礦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轄區的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礦山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九條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十條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第十一條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山的名稱、企業名稱、礦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性質、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種類、規模和年限;
(二)礦區周圍地區自然環境狀況(包括水、氣、土地、植被、野生動物、人文建筑等);
(三)礦山開發可能產生和排放的廢物的種類、成份、數量、處理方法和計劃;
(四)礦山開發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預測;
(五)對礦山環境引起的最終不可避免的不良影響及影響程度與原因;
(六)為避免和消除各種不良影響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礦山環境恢復及土地復墾方案;
(七)礦山環境監測制度;
(八)礦山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簡要分析;
(九)采礦申請者對礦山環境保護所承諾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十)采礦申請者簽章及日期。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在延續和變更采礦許可證時,應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大、中型礦山企業應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礦山的環境保護工作。礦山企業法人,是本礦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礦山企業要根據礦山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議,編制具體的環境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制定礦山環境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和恢復計劃并切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跨行政區礦山發生的環境糾紛和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工作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定期一般為一年一次。檢查當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和有關部門。
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的定期監督檢查應當和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年度檢查(年檢)同時進行。礦山環境管理工作列入礦產行政管理目標,并實行考核、獎懲。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所轄各類礦山企業進行礦山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本行政區內的礦山環境狀況及其變化進行調查和評價,制定本行政區的礦山環境保護和專項復墾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局制定和發布《安徽省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重建技術規范》,并嚴格按照規范對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重建工程進行評估和驗收。
第三章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
第十八條礦產開發論證和設計中,應當注重環境保護問題,選擇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采礦方案或技術措施,積極推廣使用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新成果,減少或避免產生嚴重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礦山企業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采礦、選礦方法、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改造和淘汰。
第十九條禁止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重要風景區、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公園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采礦,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條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煉等嚴重污染礦山(礦田、水體、空氣)環境的落后方法和技術生產黃金等貴金屬、硫磺、磷肥、石棉制品和有色金屬等。
第二十一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對空氣、土地及水源的破壞和污染;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面開裂、塌陷、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和鹽堿化。
陡坡開采或堆放土、礦石、廢碴要保證邊坡穩定,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防治崩塌和滑坡的發生。
礦山的開采范圍與重要工業區、居民生活區以及交通干線、水利工程設施等,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二條采礦活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礦區與相鄰地區水均衡造成的影響,以及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合理開發和利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防止水污染與水源枯竭。對酸性礦坑水及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必須采取凈化措施,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放。嚴禁采用滲井、廢坑、廢礦井或凈水稀釋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
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液的淋浸池、貯存池、沉淀池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采出的暫不利用的共生、伴生礦物、低品位礦石、難選的礦石和含有有用組份的尾礦,應在節約用地的原則下妥為存放,其堆放場和貯存池應采取防止流失、自燃和避免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對產生的廢石、廢碴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礦,應設置堆放場或尾礦池存放,堆放場或尾礦池應節約用地并與周圍的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盡可能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和廢棄地,應保持尾礦壩穩固,采取防自燃、防粉塵、防溢流和防滲透的措施,避免擴散與流失。
第二十五條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氟化物、黃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石、廢碴或尾礦直接埋入地下或倒入水體,其堆放場或貯存地必須采取防水、防滲透、防自燃和防失散的措施,并設置雨水和滲出液的收集、處理、采樣和監測設施。
第二十六條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固體礦物和廢碴,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置,不準露天存放或向水體排放。
第二十七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規定,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采取措施,恢復土地用途。
采礦權人對其礦山開發活動所造成的耕地、草原和林地等的破壞,必須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返田、植樹種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進行恢復。恢復工作應在礦山開發過程中分期進行。最終的恢復工作,必須按規定要求在閉坑前或者停止開采后按期完成。
礦山環境恢復的費用由采礦權人支付。
第二十八條采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在辦理采礦登記時應當向辦理采礦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并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交納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新建礦山在辦理采礦登記時向辦理采礦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現有礦山應制定計劃,逐年交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閉坑礦山在歷史上由采礦造成的礦山環境破壞,由采礦權人(即受益者)出資治理。
鼓勵現有和閉坑礦山企業按照市場機制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土地租賃承包等形式,吸納社會資金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重建。
第三十條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屬采礦權人所有,存入銀行專戶,利息轉入本金,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挪做它用,只能用于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在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逐步返還保證金,在礦山環境治理完成后,并驗收合格,返還全部保證金本金及利息。
未交納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采礦登記,不發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礦山環境恢復工作應與礦山開發工作統一規劃,綜合治理,避免對周圍地區造成損害,達到所批準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防治要求。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的礦山環境恢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礦山閉坑后的最終恢復工作由發證的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進行綜合驗收。
第三十三條因礦山開發活動被破壞或廢棄的土地,應進行恢復并達到下述基本要求:
(一)對被破壞或廢棄的土地進行回填、整治、夯實,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可供其它利用的狀態,并不得產生揚塵、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等;
(二)被恢復土地的利用,不會對人體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不會減少水源或污染水源;
(三)廢棄物堆放要穩固,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并應當與周圍的自然環境相協調。廢棄物上應當植樹種草,恢復植被。
第三十四條采礦權人在開挖占用耕地時,必須將耕地耕作土層的土壤單獨堆放,用于土地的復墾;應充分利用本企業或鄰近企業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石、廢碴,充填挖損區、塌陷區或地下采空區,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五條礦山開發活動中遺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其它用途的,必須進行封閉或者填實,恢復到安全狀態;對形成的危巖、危坡、山地開裂、地面沉降和塌陷等必須進行治理,排除危害,必要時應設置安全設施。
第三十六條對存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廢碴堆、尾礦壩、廢水池和廢液池,在閉坑時要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施,保證對周圍環境不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三十七條對與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涵閘、管線、道路和景點等,不得阻斷或者破壞,并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各項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露天煤礦為什么會塌?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煤層結構的不穩定性,煤層壓力:當煤層壓力過大時,導致坍塌。
天氣:極端天氣條件,導致坍塌,采煤活動,地下水位,等都能引起坍塌
請問崩塌和塌陷的區別是什么?
1、性質崩塌:是較陡斜坡上的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脫離母體崩落、滾動、堆積在坡腳(或溝谷)的地質現象。坍塌: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傷害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2、特點崩塌:發生前一般會有這樣的前兆:崩塌體后部出現裂縫;崩塌體前緣掉塊、土體滾落、小崩小塌不斷發生;坡面出現新的破裂變形、甚至小面積土石剝落;巖質崩塌體偶爾發生撕裂摩擦錯碎聲。坍塌:多數因地層結構不良,雨水沖刷或修筑上的缺陷,道路,堤壩等旁邊的陡坡或坑道,隧道的頂部突然坍塌。擴展資料:應對崩塌的避讓措施:1、能臨時搬出,投親靠友,待天氣晴好5至7天后再搬回居住;2、不要在靠山坡的房間內居住,比如有上下堂的不要在上堂居住,可搬到下堂房間居住;
3、晚上睡覺時房門要打開,遇到危險時便于及時逃生。
壓覆礦補償規定?
是指在開采地下礦藏的過程中,如果礦層位置在已有建筑物的下方,應該對建筑物的所有權人進行相應補償的規定。原因是這種補償是出于對建筑物及其使用人的保護,保障其合法權益,避免因開采活動產生的地面裂縫、沉降等破壞,進而導致建筑物安全隱患。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對于礦山企業開展合法、規范、安全的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壓覆礦補償也對于建筑物及其使用人的全面保護具有積極意義,為其提供了有效的 *** 和賠償渠道,確保其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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