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江蘇伙食費補償標準表格,江蘇省2021年5級傷殘補償標準?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江蘇企退70歲每月補貼多少?
江蘇省規定如下:
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達到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比照當年1月對高齡人員增發養老金的相關規定,從當年7月1日起補差。即,達到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0元;達到75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
江蘇省淮安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為進一步妥善、及時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提高審理效率與裁判效果,促進當事人訴前、訴中調解,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責任的認定
1、【責任主體認定的一般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一般應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權利為主運行利益歸屬為輔予以確定。
依據上述原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所有權人確定。
2、【未投交強險的事故責任】事故車輛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應當根據交強險的賠付原則,先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各方均為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的,直接按照按照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3、【掛靠機動車的事故責任】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掛靠單位以掛靠合同中約定免責為由主張不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4、【機動車買賣的事故責任】機動車買賣無論是否辦理過戶登記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出賣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賣人有下列情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賣車輛行行駛的,應當與買受人一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買賣拼裝、報廢車輛的;
(2)買賣年檢不合格機動車的。
5、【他人身份登記機動車的事故責任】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盜用人、冒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6、【事實車主身份的認定】事實車主身份的確定,應結合購車合同、購車款支付等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僅有登記車主與事實車主陳述一致,但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應判令該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肇事者下落不明或不能證明存在事實車主的,由登記車主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7、【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相分離的事故責任】租賃、借用、維修、質押等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的原因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明知使用人沒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格的;
(2)明知使用人存在飲酒、 *** 或患有禁止駕駛疾病的;
(3)明知使用人駕駛機動車從事違法飆車行為的;
(4)明知使用人駕駛機動車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為的。
使用人下落不明或不能證明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在事故責任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8、【擅自駕駛機動車的事故責任】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未盡管理義務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比例一般不超過30%。
9、【駕訓機構的事故責任】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駕駛學習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駕駛培訓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與駕駛培訓機構訂有陪駕服務合同,在陪駕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應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培訓機構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試駕不具上路條件機動車的事故責任】試駕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車輛銷售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賠償限額的,由試駕人及銷售人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銷售人存在本節第七條第二款情形的,與試駕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銷售人以試駕合同中約定免責為由主張不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11、【妨礙交通的事故責任】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
(2)未經批準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
(3)施工人占道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安全措施,或未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的;
(4)實施其他妨礙正常通行或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的。
12、【道路及其配套設施職能單位的事故責任】道路及其配套設施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當道路出現損毀時,未在合理時間內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負有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當事人以侵權為由起訴負有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已經選 *** 事訴訟途徑解決糾紛,不得另行選擇其他訴訟途徑解決。
13、【多車參與事故的交強險賠償責任分配】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的,一般應當由各車交強險保險人在各自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各機動車一方按照各自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各機動車的交強險賠償限額總和超過總損失,且各機動車按過錯責任確定的賠償數額未超出該車交強險賠償限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方過錯責任的比例確定其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14、【多車參與事故交強險賠償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部分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由投保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后可以依據本章13條的規定向未投保交強險方追償。
二、審理程序規定
15、【原告僅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處理】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共同侵權人身份不明的,不適用本條款。
16、【三者險能否再侵權案件中一并處理】經原告或被保險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征求三者險保險人是否參加訴訟的意見。
三者險保險人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內未明確表示同意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中不得將其列為被告一并審理,自愿參與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的除外。
17、【身份不明肇事者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棄車逃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并公告,無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權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列明的“……車駕駛員”、“無名氏”為唯一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除列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列明的“……車駕駛員”、“無名氏”為被告外,另列有其他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在裁判文書中不列無法確定身份的肇事人為當事人。
18、【交強險投保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的處理】涉案機動車交強險的投保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賠償權利人未起訴投保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19、【侵權人死亡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權人死亡后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侵權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侵權人遺產管理人在其管理的侵權人遺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人家屬因侵權人死亡所獲死亡賠償金扣除被撫養人生活費后(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被撫養人生活費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的除外),剩余部分可以比照遺產處理。
20、【被保險人判決前已支付賠償的處理】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已支付款項除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應賠付款項的差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由保險人直接返還給投保人。判決主文應當統一表述為:保險人應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金額若干元,其中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若干元,向另一方當事人(機動車方)支付若干元。
21、【同起事故多名受害人情形下的交強險份額預留】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強險賠償限額不足以全額賠償,部分受害人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賠償份額。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害人人數平均分配預留交強險賠償份額,先起訴的受害人賠償后其預留份額仍有存余的,按剩余受害人人數平均分配預留;也可以根據各受害人的傷情、治療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和侵權人賠付能力(包括三者險投保情況)等各項因素,綜合認定預留交強險賠償的金額。
22、【訴前已達成賠償協議的處理】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反悔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訴訟風險,當事人堅持訴訟的,應當要求其增加變更、撤銷調解協議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首先應當審查該賠償協議的效力及是否存在變更、撤銷的情形,不存在變更、撤銷情形的,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變更、撤銷情形的,應當進一步審理并依法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23、司法鑒定程序涉及交強險保險人賠償義務負擔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與。
三、賠償的認定及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
24、【交強險中第三者的認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處于被保險機動年之外的人員都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中的“第三者”,本車車上人員及被保險人除外。
25、【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被侵權人)的人身損害,包括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物質損害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其數額。
26、【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確定事故責任,并以此作為劃分賠償責任的參考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作事故認定,或有證據足以原有推翻事故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調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的全部卷宗,詢問辦案民警,并依據已查明的事實,綜合事故當事人承擔道路安全責任的輕重、參與事故車輛的危險性、危險回避能力及導致損害后果原因力等各種因素,適當考慮利益平衡,合理界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27、【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認定】一般以戶籍登記地為準,但登記為農業戶口的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受害人事發時為農業戶口,一審起訴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當的途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無錫地區居住一年以上:
(1)事發前至事故發生時已滿一年的暫住證;
(2)無錫市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3)無錫市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的或其他書面證明;
(4)受害人為產權人(包括共有人)的無錫市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支付房款證明及在事發前實際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
(5)事發前在無錫工作滿一年的勞動合同及社保、工資等其他原始證據;
(6)事發前在無錫工作滿一年的雇傭證明及工資領取流水賬目等原始證據;
(7)事發前在無錫學習滿一年的學籍證明或入學通知書及學費繳納憑證、學校證明。
前款(3)、(6)中證明的證據類型為書面證言,當事人對真實性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核實。
28、【醫療費】醫療費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需外購藥品的,應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并與傷情治療的需要相符。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治療因侵害而引發的并發癥的費用,賠償義務人提出異議的,應參照醫療機構的診斷或聽取主治醫生的意見,根據侵害行為與并發癥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確定賠償的范圍、比例,如按上述程序仍不能確定的,法院可根據異議人的申請委托司法鑒定。
對于符合生活常識且確有必要的醫療及輔助費用,人民法院可以在合理范圍內依法予以認定。
29、【固定收入的認定標準】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核后可以認定為有固定收入:
(1)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參與社保、工資領取憑證等其他原始證據;
(2)事發前三個月以上領取工資的原始證據;
(3)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文件;
(4)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5)其他。
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城鎮居民的,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崗職工確定其誤工費用;農村居民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全省確定其誤工費用。
30、【誤工費】權利人主張誤工費的,應當證明其固定收入以及因事故誤工導致收入減少具體數額的證明。誤工期間應當以醫療機構的證明、醫囑或鑒定機構的結論為依據。
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當事人,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因事故誤工導致該收入減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及因事故誤工導致收入減少具體數額的,可以根據誤工期間,并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標準計算誤工費。
31、【護理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地醫院護工從事相應級別護理的費用計算護理費,護理期間、護理等級護理人數遵醫囑或參照司法鑒定部門的意見。
受害人家屬親自護理的,其護理費標準應當按照實際誤工費標準計算,但其計算誤工費的收入標準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32、【被撫養人生活費】當事人因2010年7月1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含該日)起訴至法院,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涉及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事宜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3、【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傷殘賠償其他項目的總額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再考慮受害人過錯進行扣減。
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精神撫慰金應當按照受害人過錯比例進行扣減,計算方式如下:
(1)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侵害方過錯比例,列入交強險賠償;
(2)將(損失總額-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侵害方過錯比例,列入侵害方賠償范圍。
34、【財產損失】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的,應當提供合法營運及收入的證明。對該間接損失,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應當予以支持。
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并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確定維修費用。
35、【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確定應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并參照當地民政企業關于國產普及型的配制費用標準確定。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委托民政部門下屬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對于受害人已經安裝殘疾輔助器具或病情特殊的,應當先就合理性進行咨詢,專業機構經評估認為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給付應結合受害人的實際需要、器具單價、賠償義務人是否提供擔保及有無賠償能力等因素,酌定采用分期賠付的方式或一次性賠付的方式。
36、【其他費用】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的誤工費參照上述標準計算,原則上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并以7天為限。
當事人外地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誤餐費、住宿費一般不得超出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超出部分不予賠償。情況特殊且費用必要、屬實的,人民法院可在上述基礎上酌定增加。
四、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的負擔
37、【保險人盡到出具理賠意見書義務的訴訟費用負擔】保險人在訴前及庭審辯論終結前已經出具理賠意見書,且理賠意見與人民法院認定賠償數額相符的,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用。
保險人未出具理賠意見書,或理賠意見低于人民法院認定其需賠償的數額5%以上,且未達成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保險人在調解失敗中所起的因素責令保險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38、【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解的訴訟費用負擔】訴訟前,被保險人同意調解,且對超出保險限額范圍的賠償已經向受害人提供足額履行擔保或保險人出具的理賠意見書可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受害人不接受調解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訴訟費用由受害人負擔,并在判決書中載明原因。
訴訟中,由于原告方原因導致案件無法達成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原告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并將負擔原因在判決書中予以說明。
39、【訴訟其他必要費用的承擔】案件所涉公告、鑒定、評估等費用,由相應的責任人向相關部門先行預交。受害人經濟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緩、免繳,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經可以責令另一方當事人預交。
上述費用經人民法院審查屬于訴訟必要支出的,可以認定為原告因事故所產生的間接損失,由當事人根據其過錯相應承擔。
五、其他
40、【本意見的適用】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院及基層法院已下發施行的其他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與上級人民法院的規定不符的,以上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為準。
江蘇省農業銀行怎么交學生伙食費?
首先打開農業銀行app,輸入手機號碼和登錄密碼登錄手機銀行,進入首頁點擊【生活繳費】,進入新頁面后找到最右下方的【更多】功能點進去,進去后先點擊頂部的【民生服務】,頁面就會自動下滑到民生服務欄目,點擊里面的【學雜費】,進去以后選擇對應的學費學校,然后就會跳轉到學雜費繳費頁面,在【身份證號】和【姓名】里分別輸入孩子的個人信息,點擊【下一步】就可以輸入支付密碼完成學費交費
江蘇省55歲以上工傷賠償標準?
江蘇工傷計算方式
2021年江蘇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
1、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2、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二、伙食補助費
1、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元/天/人*70%。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交通食宿費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六、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4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2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0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4個月
(二)傷殘津貼
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1)五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4(系數)×月工資
(2)六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2(系數)×月工資
同時患職業病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6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六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1)七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0(系數)×月工資
(2)八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8(系數)×月工資
(2)九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4(系數)×月工資
(4)十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2(系數)×月工資
同時患職業病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八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九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
20周歲以下=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0-3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個月
30-4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40-5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50-55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55-60周歲=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個月
2020江蘇經濟數據
1、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056元
2、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者支出31329元
3、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2675元
4、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7716元
江蘇省2021年5級傷殘補償標準?
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標準為5級傷殘14個月,6級傷殘補償12個月。其他患有職業病需要長期治療的勞動者,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標準為5級傷殘補助60個月,6級傷殘則補助48個月。標準為7級傷殘的,補助三年,8級傷殘則補助26個月,補助達到期限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
江蘇伙食費補償標準表格和江蘇省2021年5級傷殘補償標準?的問題分享結束啦,以上的文章解決了您的問題嗎?歡迎您下次再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