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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什么
1、法律分析:國家監察法實質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治依據。國家監察法區別于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于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刑事訴訟法。
2、法律分析: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具體是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3、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有,二者都是我國特色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監察法主要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而刑訴法主要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并且監察的機關是監察委員會,刑訴法中的權力機關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與監察調查銜接,有什么問題要明確
1、刑事訴訟與監察調查銜接,需要明確的問題:監察材料是否可以全部作為刑事證據?證據資格方面,《監察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明確了監察委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訴中直接作為證據。
2、監察委的職務犯罪調查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的規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這兩者之間仍存在爭議。 監察委員會調查權是否取代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權,兩者之間的關系一直需要明確,一種觀點認為調查權并不是偵查權。
3、國家監察制度改革后,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至監察委員會.為確保職務犯罪調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內開展,監察委員會與刑事訴訟法需要進行有效的銜接。
4、”刑事審判對證據的標準和要求,是合法、真實、與案件有關聯,刑事判決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排序
刑事訴訟法優先。在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監察對刑事訴訟的影響,刑事訴訟法優先主要是刑事訴訟法是專門針對刑事案件監察對刑事訴訟的影響的程序法監察對刑事訴訟的影響,監察法主要涉及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調查和處置。監察法對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具體案件中,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和判決。
監察法和刑法并列時監察法在前面。《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屬于效力位階相同的法律,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憲法定位上分別屬于國家的監察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需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
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具體是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國家監察制度改革后,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至監察委員會.為確保職務犯罪調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內開展,監察委員會與刑事訴訟法需要進行有效的銜接。
法律分析: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具體是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國家監察法實質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治依據。國家監察法區別于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于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刑事訴訟法。
監察委偵監科批捕犯罪嫌疑人嗎?
監察委不能直接逮捕監察對刑事訴訟的影響,但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委是沒有批捕權的,因為監察委的權利是監督和調查以及處置的職責。所以監察委與公安以及檢察機關不同,沒有批捕權的。監察委在實踐中都是采用比較成熟的做法,避免權利過大而瀆職,所以不要將監察委與其他有批捕權的機關弄混。
監察委不能直接逮捕,但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逮捕呢,一般要提審犯罪嫌疑人,然后7天之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批準有三種情況監察對刑事訴訟的影響:無罪;證據不足;無必要。監察對刑事訴訟的影響你要根據公安案卷所列證據作出相應決定,不能該捕的不捕,不該捕的捕了。這就是檢察院偵監科的最主要工作,你可以據此虛構一些案件情況,形成你的實習內容簡述。
法律分析:檢察院偵監科的職責是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批捕科的主要職責就是在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履行職責對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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