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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昆明按農村戶口算七七級傷殘工傷應賠多少錢
- 2、昆明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 3、2019年云南工傷賠償標準,云南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 4、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
- 5、玉溪市工傷退養社保應由哪方繳納
- 6、云南省工傷保險文件
昆明按農村戶口算七七級傷殘工傷應賠多少錢
工傷賠償是不分戶籍的, 只要是昆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昆明原403廠旁邊老民航路那里交材料鑒定)七級工傷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你可以享受13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同時根據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11〕255號)文件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按昆明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22個月,按昆明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8個月。
總的算下來,也就是你能享受43個月的工資。13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原則上以統籌地區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核定基數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昆明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總額在19萬到22萬之間,與是否是農村戶籍無關。
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昆明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昆明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7-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11〕25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預防、救治、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昆明市人民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并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工傷保險費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
第六條
根據用人單位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
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參照一類風險行業執行。勞務派遣企業,按照被派遣企業的行業類別參保。
第七條
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每年以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指標,因工死亡人數等因素為輔助指標,核定其在本年度內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報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并向社會公示后,對工傷保險費率進行調整。
以下情況免于納入計算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八條
用人單位屬于(或參照)一類行業的,僅實行行業基準費率不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其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滿一個年度后,參加浮動費率的調整。
第九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每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事故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等因素上下浮動。上下各浮動兩檔: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5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第十條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發生因工死亡(不含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
(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三)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四)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三章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一條
職工認為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疾病關聯鑒定。經鑒定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疾病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工傷認定決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屬于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材料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六)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十三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疾病與事故傷害或職業病關聯的確認;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六)工傷康復的確認;
(七)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按照本條規定的范圍所產生的勞動能力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鑒定結果為與工傷無關聯的疾病、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四章工傷預防
第十四條
昆明市成立工傷預防委員會,成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成,工傷預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預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工作應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及時向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工傷預防工作開展情況。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報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發生情況以及用人單位安全狀況評估等信息。
第十六條工傷預防費用暫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的2%比例提取,國家和省級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宣傳費。主要用于工傷保險等有關政策及與減少工傷事故相關宣傳。
(二)培訓費。主要用于對工作人員、用人單位及職工進行工傷預防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培訓。
(三)職業健康檢查補助費。主要用于補助參保單位在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職工的健康檢查費用。
(四)事故勘察費。主要用于工傷事故勘察所發生的調查、送達、技術鑒定以及用人單位勞動保護措施檢查等費用。
(五)疑難案例研究費。主要用于工傷認定疑難案件研究費用支出以及用人單位風險程度評估等費用支出。
(六)與工傷預防有關的其他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費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收情況,編制收入和支出的預算,經工傷預防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列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在基金中據實列支。當年未使用完的工傷預防費,并入工傷保險基金,不得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工傷康復
第十九條工傷康復工作應當堅持“先康復后鑒定、醫療與康復并重”的發展方向。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6個月以內、康復周期在1個月以內的,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意見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康復治療;工傷事故發生6個月以上、康復周期超過1個月的,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鑒定,確認是否需要康復以及康復周期。
第二十一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工傷康復治療,應當在我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進行。
第六章工傷待遇
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所在用人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四
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一至四級職工自領取傷殘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賬戶,其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再予啟封。工傷一至四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于工傷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少報、漏報參保職工以及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人員,按照我市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繳納一次性清償費用后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納入前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的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派職工出境工作,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七章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二)制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和工傷康復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
(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的工傷認定工作;
(四)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
(二)與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組織實施,對工傷醫療和康復協議醫療機構、輔助器械配置機構履行服務協議情況進行監督;
(三)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
(四)指導、監督、檢查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含勞動能力鑒定費用)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具體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免于納入計算范圍的金額)÷工傷保險繳費金額×100%。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 *** 關于轉發〈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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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2019年云南工傷賠償標準,云南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云南省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云南省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云南省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云南省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云南省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云南省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云南省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云南省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云南省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云南省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云南省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云南省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云南省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云南省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云南省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5、 云南省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云南省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云南省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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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
云南四級工傷享有2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本人工資75%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直至退休,按護理級別發給生活護理費直至去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11〕255號)
規定,云南工傷職工鑒定為四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90%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9、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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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工傷退養社保應由哪方繳納
員工工傷退養,那么員工的社保費用應該由單位承擔,繳納至員工達到退休年齡。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云南省工傷保險文件
一般不用這個,因為工傷保險條例已經修訂(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11〕255號),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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