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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種訴訟分別要經歷哪些程序?
1、刑事訴訟法仲裁程序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執行民事訴訟法仲程序立案審查。 排期開庭。開庭審理。 宣判。法律的種類有很多,都是根據社會上復雜的實際情況來制定的,比較常見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而與之相關的程序法則是訴訟法。
2、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法庭調查。
3、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起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排期開庭;開庭審理;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4、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5、法律分析:國家的訴訟法分為三種,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分別有程序法。訴訟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的總稱。針對各種不同性質的訴訟,它分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6、第二章/ 訴訟程序啟動/第一節/ 訴訟類型選擇/ - 我國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訴訟形式。了解適用場景如下:民事訴訟/ - 適用于財產爭議和個人權利糾紛。刑事訴訟/ - 侵犯公共安全或他人權益的犯罪行為。行政訴訟/ - 對 *** 行政行為不滿時的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法再次起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 證據 、先行給付、 訴訟保全 、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制作刑事起訴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第四,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也可以概括敘寫。第五,證據。應當指明證據的名稱、種類。
要注意前后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打印,一式多份。
要注意前后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制作起訴書。
刑事訴訟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證明標準分別是什么?
1、法律分析: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3、法律分析: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