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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能否起訴
1、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可起訴: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且受其管轄。
2、法律分析:實際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實際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訴發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3、當事人去起訴,可以去施工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辦手續。如因為工程質量糾紛起訴,則應當在相關機構出具鑒定書后三年內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管轄權
1、法律主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糾紛管轄法院 為該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 不動產糾紛 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管轄權是: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的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不屬于。根據查詢《民訴法解釋》得知,只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適用專屬管轄,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在性質上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故不適用專屬管轄。
4、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
工程合同能異地起訴嗎
沒有合同或者沒有約定的,可以向建設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管轄法院的范圍限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此外協議管轄權不得改變專屬管轄權和級別管轄權。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
視情況而定。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需原告當事人到被告 戶籍所在地 區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如果是牽扯到 經濟合同糾紛 的案件,原告可以到 合同履行地 區法院提出訴訟。所以,如果合同履行地區是原告原籍所在地,是可以在原告原籍地區法院起訴被告的。
建筑單位拖欠勞動者工程款不能異地起訴。因為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在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案一般不能異地起訴,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但是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合同糾紛是可以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當地人民法院的。
法律分析:約定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就不能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即使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可能會對原告不利,但仍然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起訴。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工程合同引發的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對于特定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法律可能規定了專屬管轄的法院。例如,涉及不動產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通常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專屬管轄。此外,涉及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合同糾紛,也可能由特定級別的法院專屬管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合同雙方是否有約定管轄,都應當遵守法律的專屬管轄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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