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決定的撤銷
行政處罰決定是指機關依法作出的對違法行為人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強制措施。但是,如果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或者不合法,相應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訴或者上訴等法律途徑進行撤銷。
二、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需要履行的期限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已經履行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并依法申請返還已繳納的罰款等。
三、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的后果
如果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義務,將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義務的,可以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后的申請返還
當事人在履行完畢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義務后,可以依法申請返還已繳納的罰款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法申請返還已繳納的罰款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已繳納的罰款等予以返還。
總之,當事人在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后,需要在15日內履行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義務,并依法申請返還已繳納的罰款等。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將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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