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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河北省農村宅基地標準
- 2、河北宅基地標準
- 3、河北省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標準
根據規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標準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格控制農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農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畜禽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條 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 *** 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農村居民因買賣、交換、繼承、贈予房屋,以及因規劃等原因調整宅基地,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在三十日內向縣級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換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六條 村鎮建設必須制定規劃,按照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規劃應貫徹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規劃的宅基用地標準應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農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居民建造樓房 村民委員會可根據村鎮規劃調整村內空閑地,但必須經鄉(鎮)人民 *** 批準。村民應服從統一安排,不得干擾和阻撓。 第八條 農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農村居民承包開發荒廢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人民 *** 批準,可建造用于存放生產工具和看守的房屋。縣級人民 *** 可根據開發土地的數量和實際需要具體規定建房面積。承包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時,可將房屋作價轉讓給集體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繼續使用。
河北宅基地標準
對宅基地的使用建房,要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范下,符合“一戶一宅”基本條件,合理使用宅基地。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法律依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建設住房,每處宅基地用地標準:
(一)人均耕地一畝以下(含一畝)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內;
(二)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內;
(三)壩上地區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四)山區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參照壩上地區標準執行。
[img]河北省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4、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關于涿州宅基地標準和涿州 宅基地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