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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最高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 2、民事案件級別管轄金額
- 3、級別管轄
- 4、法院級別管轄標準
- 5、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
- 6、民事訴訟級別管轄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級別 管轄的規定 如下:基層 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種: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 專利糾紛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民事案件級別管轄金額
法律分析: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
具體是指:
一、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人大代表等。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家經濟政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 *** 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案情特別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為數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一案件應當由其審理,不論該案屬于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最高審判機關在管轄上的特殊權力。但應明確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是什么: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img]法院級別管轄標準
法院的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在我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
(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后居所,《民訴解釋》第14條,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民訴解釋》第15條, 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解釋》第16條,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解釋》第17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民訴解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引發訴訟的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侵害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權根據管轄的種類有所變化,我國法律法規皆有明文規定,除了明示作用還具有預防作用以及校正作用,與此同時在建設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中也起決定性作用。
民事訴訟級別管轄是怎樣的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 管轄 第 一審 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2017修訂)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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