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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的區別
證明標準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 對證明標準,我國三大訴訟法采取的術語相同,均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民事訴訟法規定“事實清楚”,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確鑿”,但從實質上來說,法律規定的三種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相同的。
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很嚴,理論上是鐵證原則,即定罪的證據已經核實無誤,根據證據推導出的結論明白無誤丶且能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懷疑,方能定罪量刑。對民事案件而言,適用優勢證據原則,即一方當事人的證據優于其他當事人的證據,法官即可依據自由心證丶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判決證據占有優勢一方獲勝。
從定義上加以區別。刑事訴訟是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院的程序,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所進行的活動。
法律分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它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刑事案件適用的法律一般只有《刑法》;而民事案件,一般適用的實體法則有《民法總則》、《婚姻法》等。有關部門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一般適用只《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的規定。
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只由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刑事主要解決定罪與量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