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犯法該自首嗎,以及犯法自首有減刑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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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犯法了你會去自首嗎?很嚴重的罪!
首先,雖然我是個學法律的人,但如果我犯了嚴重的罪,我肯定不會去自首。這年頭,你要是殺完人自首,我承認你道德高尚,但越獄的一定鄙視你。而且一旦進去,再后悔是不容易啊。
換做我,我犯罪之后把證據銷毀掉然后走人,如果實在放不下家鄉或者以后想家了,等過了追訴時效再回來
[img]我違法了可以去自首嗎?
你好,如果你這邊有違法的行為,建議您去自首,根據您的認錯表現可以爭取減刑,如果被警察抓到跟自首就是兩個概念了
不建議認定為自首,法院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關于自首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注意以下問題:(1)犯有數罪時,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對部分罪行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4)如實供述的必須是主要犯罪事實;實施了多個同種犯罪行為時,供述內容應超過5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事犯罪自首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被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 采取強制措施 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自首路上被抓算不算自首?
自首路上被抓不算自首。構成自首需要兩個條件,其一是自動投案,其二是如實供述,如果只是在去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機關抓捕,尚不能構成自首,需要當事人證明自己確實準備去自首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被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擴展資料
自首可以減輕多少需要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而定。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以及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10%;
(6)犯罪較輕,又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的法律規定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并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并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后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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