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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刑事辯護律師的調查與取證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刑事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是可以向證人進行取證的,包括物證、書證以及證人證言等。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主觀:可以。受委托的 律師 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 證據 或申請法院通知 證人 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律師執業證,并由二人以上進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師事務所共同辦理本案的律師。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可以在征得被調查人同意后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關調查取證的有哪些內容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明。必要時,應當采用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法律主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查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七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
現場勘查:當事件發生在特定場所時,現場勘查可以收集到關于案件的重要證據。現場勘查需要仔細記錄證據,包括物理痕跡和環境狀況等。辦案部門主動調取證人、被害人或者其他人保存或者持有的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三條電子數據取證包括但不限于:(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二)電子數據檢查和偵查實驗;(三)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六條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
3、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檢察機關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
4、電子數據取證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檢查和偵查實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 第六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
5、全面性原則。電子數據取證過程必須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地進行,不能因疏忽而遺漏任何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電子數據,以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專業性原則。